使用條款

更新於
23 Jan, 2026

一般條款及條件

本條款及條件載列規管賬戶運作的基本條款及條件,並構成您與Chocolate Finance HK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72952655)之間的客戶協議。該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註冊辦事處地址為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77號海濱匯05-108室(「管理人」)。管理人乃獲香港證監會(CE編號:BSF252)發牌,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之公司。

透過在移動應用程式中勾選相關核取方塊,並持續使用服務,即表示您同意本條款及條件,並確認已閱讀且接受管理人所提供之產品、功能、條款、風險披露及任何相應建議。在同意成為客戶時,您已向管理人提供您的全名、地址及管理人為開立及運作該賬戶所需的所有文件。您同意使管理人免於承擔任何及所有申索,惟本條款及條件另有明確規定者除外。 

本協議提供英文版與中文版。如需本協議的中文版本,請於移動應用程式中變更已選取的語言設定。本協議之中文與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1. 釋義

就本協議(包括所有其他附件)而言,下列詞語及短語具有以下涵義:

賬戶: 指客戶以自身名義於管理人處開設之投資賬戶。

協議: 指由本文件及其所有附表、附件、附錄及其他經此明確援引納入之文件所構成並納入其條款之具約束力契約安排,該等文件共同規範協議各方之權利與義務,並可不時予以修訂。

聯屬人士: 應具有本協議第8.3條所載之定義。

適用法律: 指所有於適用時有效且具可執行性的相關法規、附屬法例、規例、規則、命令、指引、公告、指示、通告,以及具約束力的行政或司法裁決,不論其屬香港或任何適用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應用: 指於移動應用程式內開立賬戶。

應用條款: 指於網站上提供的應用程式及網站條款與條件。

資產: 指投資組合的所有資產。

認可投資: 應包括任何經香港證監會核准可向零售及其他投資者分銷的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其他投資基金中的任何單位、股份或權益(不論其名稱為何)。           

營業日: 就投資組合內的任何基金而言,指該基金相關基金經理為處理交易、管理基金及進行結算而開放運作之日,惟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除外。當交易涉及多個基金時,營業日指各相關基金經理在其各自司法管轄區內為此目的開放並運作的日子。

Chocolate 管理賬戶 (CMA): 指由管理人在專注於提供增強型短期回報的賬戶內所設定的基金管理賬戶。

CIS 守則: 指香港證監會頒佈的《單位信託基金及互惠基金守則》。

申索: 指任何及所有申索、要求、責任、訴訟、罰款、損害賠償、損失、成本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及執法成本。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書: 指附件3所載之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書。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書: 指附件4所載之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書。           

電腦病毒: 指任何可能損壞或破壞數據、儲存媒體、其他電腦程式或電腦系統或網絡之完整性,或干擾、停用、損害、妨礙電腦硬件、軟件、固件、電腦、電腦系統或網絡之間運作或通訊。

合約貨幣: 指客戶就賬戶所選定的貨幣(如適用)。合約貨幣為港元、美元或管理人提供的其他貨幣。

CPL 指Chocolate Pte. Ltd.,該公司為管理人的母公司及關聯企業。

保管人: 指管理人不時代表客戶委任之保管人,現時為獲香港證監會發牌之Allfunds Hong Kong Limited(牌照編號BOU468),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中環金融街8號國際金融中心二期36樓3612-13室,並以其作為投資組合之保管人身份行事。

客戶: 指於申請書中以姓名標示為申請人之人士,其詳細資料載於該申請書內,且本公司已同意為其開設並維持Chocolate管理賬戶。

財務顧問代表: 指任何從事受規管業務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證券諮詢)或自稱從事該等業務活動,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照的人士。     

基金: 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所界定、經香港證監會授權並由管理人不時分銷或提供之單位信託、投資基金、互惠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或其他集體投資計劃。

重大過失: 就某人而言,指超越一般過失的行為標準,該人以罔顧後果的態度行事,對其應盡之注意義務的違反所導致的後果毫不在意。

即時提款計劃: 指於與本條款及條件同日或前後訂立之Instant Withdrawal and 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條款及條件第3.1條所述之「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 Programme」。

指示: 指客戶透過本條款及條件或客戶與管理人之間其他協議所界定的移動應用程式或其他通訊方式,提出之任何有效且合理之要求,包括開立新賬戶、認購或收購基金單位、贖回或轉換基金單位、處置基金單位、終止賬戶或其他相關事宜。

有關人士: 應具有本文件第11.1.3條所載之涵義。

投資政策: 應具有本文件第5.1條所載之涵義。

《稅務條例》: 指《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

基金管理賬戶: 指由管理人提供的全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服務,藉此為客戶及代表客戶遴選並管理基金投資組合。為免生疑問,管理人並未就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或任何基金提供全權委託管理服務。

管理費: 應具有本協議第14.1條所載之涵義。

移動應用程式: 指透過移動技術傳遞,作為客戶與管理人之間溝通媒介之工具。

資產淨值: 指投資組合所有資產價值減去投資組合負債價值之餘額,應由保管人計算並提供予管理人及客戶。

淨額結算安排: 指第4.2.13(i)條及第4.2.13(ii)條所述之安排。

績效費: 應具有本協議第15.1條所載之涵義。

投資組合: 指不時存放於或計入該賬戶的款項及其他投資與資產。

目的: 應具有本協議第22.2(viii)條所載之涵義。

報酬: 應具有本協議第13.4條所載之涵義。

香港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服務: 指管理人提供的移動應用程式、電子服務、財務諮詢服務及任何其他服務。為免生疑問,管理人並未就任何集體投資計劃或任何基金提供全權委託管理服務。

香港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SFCMR: 指《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571I章)。

SFCSR: 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571H章)。     

SFO: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條款及條件: 指本文件所載之特定條款、規定、要求及規則(不論載於正文或任何附表、附件、附錄或納入文件內),該等條款及條件規管本文所述產品、服務或設施之使用,並構成本協議之組成部分,其內容可不時修訂或更換。

交易: 指客戶賬戶下進行的任何投資相關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投資的購買、認購、轉換、轉讓、處置及贖回。

財政部: 指美國財政部。

信託賬戶: 指根據SFCMR第4條及SFCSR第5條,於一家或多家獲授權的金融機構或任何其他經香港證監會批准的人士處維持的獨立客戶賬戶。

美國人士: 指美國公民或公司、美國稅務居民,或基於任何理由須在美國繳納稅款之人士。

美國稅法: 指1939年《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經修訂)。

虛擬賬戶: 指分配予客戶用以將資金轉入信託賬戶之唯一虛擬銀行賬戶號碼。

網站 指由管理人擁有及/或營運的互聯網門戶網站(包括移動應用程式),網址為 www.chocolatefinance.com。

1.1. 參考

1.1.1. 凡提述「客戶」及「管理人」之處,均應包含其各自之繼承人及受許可之受讓人。

1.1.2. 凡提述「章節」之處,均指本條款及條件之章節。

1.1.3. 凡提述「附件」之處,均指本協議之附件,其內容可不時經修訂、修正及補充。

1.1.4. 在適當情況下,單數詞應包含複數詞,反之亦然;所有對特定性別的提述應涵蓋所有性別。

1.1.5. 本條款及條件之標題僅為方便參照而設,概不具法律效力。

1.1.6. 本協議所包含的任何範例、圖示、描述或說明性材料,僅為方便理解與澄清之目的而提供。彼等不得創設任何義務、賦予任何權利、亦不得限制或擴充實質條款的涵義。若發生任何不一致或衝突,本協議之明示書面條款應優先於任何此類範例或說明。

2. 免責聲明

管理人及其任何附屬公司、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均不保證客戶所投資本的維持或返還,亦不保證任何投資或客戶賬戶的表現。管理人不保證客戶透過其賬戶進行的任何投資能實現客戶的投資目標或特定需求,亦不保證客戶賬戶的成功,任何本金償還,任何特定本金或收益回報率。且不就透過客戶賬戶進行的投資之任何陳述,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投資產品及其他稅務後果之任何陳述。管理人不會在未獲客戶指示的情況下,透過其賬戶代表客戶進行任何投資。在向客戶提供其賬戶及任何投資時,管理人並未且將不會考慮任何特定人士的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或特殊需求。客戶在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須自行評估(不論是否藉由財代表協助),透過客戶賬戶進行的投資是否符合其特定投資需求、目標、風險承受能力及財務狀況。客戶可透過財務顧問代表徵詢,該代表亦可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但此等人士並非管理人之代理人。客戶確認,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時,客戶將不會依賴管理人、透過客戶賬戶進行投資時,須審慎評估所有相關投資風險,在向客戶提供其賬戶投資之特定建議的所伴隨的特殊風險。

3. 透過客戶賬戶投資

3.1. 重要提示

重要提示:賬戶僅限於在香港境內收到本條款及條件的人士使用。請仔細閱讀並妥善保存本條款與條件,以備日後查閱。有關賬戶或本條款及條件的所有查詢,應直接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任何申請(包括開立賬戶的申請或任何指示)的權利。本條款及條件所採用之定義詞彙之涵義載於第1條。

3.2. 客戶賬戶

3.2.1. 客戶必須於管理人處開立投資賬戶,方可進行任何交易。

3.2.2. 客戶可開立一個或多個賬戶。客戶可於或透過賬戶進行投資,該等投資將存放於客戶於投資或申請時(視情況而定)指定的賬戶內。任何賬戶下的所有交易均須受本條款及條件約束,並須遵守管理人不時酌情指定的其他條款及限制。

3.2.3. 如適用,客戶須為其開設的每個賬戶選擇合約貨幣,且此後不得更改此選擇。

3.2.4. 管理人可不時為任何賬戶提供額外功能及增強服務,而該等額外功能及增強服務之提供須受本條款及條件約束,並須遵守管理人不時酌情指定之其他條款及限制。

3.3. 賬戶類型

3.3.1. 年滿18歲之任何人士,皆可開立單一賬戶。

3.3.2. 企業賬戶可由任何在香港註冊成立並登記的公司開設,或經管理人全權酌情決定,由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並登記的公司開設。所有指示必須由相關公司的一名或多名獲授權人簽署,並須經該公司董事會決議同意。客戶應於管理人要求時,提供管理人不時合理要求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公司身份證明。註冊及章程文件,以及其獲授權簽署人之授權證明。

3.4. 客戶賬戶內持有的投資

透過客戶賬戶進行的所有投資,將由保管人代表客戶持有。客戶授權管理人代表其委任保管人,就客戶透過客戶賬戶進行之投資,於任何期間內根據本協議第3.4條(保管服務)所載條款與條件履行該職能。管理人可在符合必要許可要求的前提下,自行擔任保管人角色,或委任關聯實體或第三方擔任保管人。代表客戶行事。管理人對任何獲委任為保管人的關聯實體或第三方及/或該等實體之代理人將提供保管服務時所發生之任何違約或違規行為概不承擔責任,惟該等實體之基於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疏忽而獲委任。管理人將不會就保管人依據本協議之賦率發送,向客戶發送其代為持有之所有投資之電子確認函;若無相關規定,則係管理人自行決定之類率發送。

3.5. 保管服務

3.5.1. 客戶授權管理人代表客戶委任保管人,以持有及執行與客戶投資相關的所有交易。保管人可根據管理人的指示採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

3.5.1.i. 出售、處置或贖回投資;

3.5.1.ii. 在合併、重組或資本重組等公司行動發生時,將投資轉換為其他投資或現金;

3.5.1.iii. 根據投資條款贖回換投資;

3.5.1.iv. 行使認購權、購買權或類似權利;

3.5.1.v. 就投資收取收益及其他款項;

3.5.1.vi. 將投資轉移至管理人委任的任何其他保管人或次級保管人;及

3.5.1.vii. 任何其他附帶於或為執行客戶指示而採取的行動。

3.5.2. 管理人將促使保管人收取客戶投資所產生之所有分派款項、利息、贖回款項及其他收益,並依據本條款及條件與保管人之僱傭協議安排支付上述款項。

3.5.3. 管理人將透過電子方式向客戶提供適用法律所要求的投資相關報告或資料。在適用法律無此要求的情況下,管理人可酌情提供從保管人處收到的其他資料。客戶賬戶的估值將由保管人或其委任的任何次級保管人,依據其估值政策進行。

3.5.4. 保管人可以其自身名義、其代名人名義或其他符合其指示之方式登記或持有投資。客戶在此類投資中的權利可透過保管人或其代名人(如適用)予以執行。

3.5.5. 保管人可委任代理人、次級保管人、代名人及代表人執行其職能。若該等人士乃基於善意而獲委任,保管人對彼等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3.5.6. 保管人對客戶賬戶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惟該損失直接歸因於保管人的欺詐或疏忽者除外。特殊損害將不予賠償。

3.5.7. 保管人可對代客戶持有的資產行使留置權,以確保支付應付予管理人或保管人的費用或收費。保管人或次級保管人之費用及開支,除經豁免外,均應由客戶承擔,並得自客戶賬戶中扣除。

3.5.8. 客戶的資產將由保管人根據以下法定承諾予以保管:

3.5.8.i. 保管人必須嚴格依照管理人的指示持有及記錄客戶的資產;

3.5.8.ii. 保管人必須在綜合賬戶層級保存能識別資產屬於客戶的記錄;及

3.5.8.iii. 保管人必須將客戶的資產與屬於管理人或保管人的資產分開保管。

3.5.9. 保管人可將客戶的資產與管理人其他客戶的資產合併存放於綜合賬戶中。包括透過次級保管人進行該等操作。客戶的資產不得與管理人或保管人的資產混合。當資產匯集於綜合賬戶時,客戶應意可能無法透過個立證明或等效電子記錄予以識別。若保管人發生違約或破產,短缺款項可能按比例分攤予各客戶,導致客戶蒙受損失或延遲追償。

3.6. 保障客戶賬戶內款項與安全

3.6.1. 管理人收取的客戶款項應存入信託賬戶。信託賬戶應標示為「信託賬戶」、「客戶賬戶」或「委託人賬戶」,並根據SFCMR第4條規定,與存放管理人自有款項的賬戶分開管理。

3.6.2. 客戶授權管理人依據適用法律管理信託賬戶之款項存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為履行客戶之指示而進行相關操作。

3.6.3. 信託賬戶內的款項乃根據SFO第149條及SFCMR第4條,以信託形式為客戶持有,且始終為客戶的法定🔖及實益財產。

3.6.4. 信託賬戶的提款僅可在SFCMR第5條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包括:

3.6.4.i. 向客戶付款;

3.6.4.ii. 根據符合SFCMR第7條規定的書面指示付款;

3.6.4.iii. 根據符合SFCMR第8條規定的常設授權付款;

3.6.4.iv. 償付欠付管理人的債務(該債務乃因管理人從事其獲許可的受規管活動而產生);

3.6.4.v. 償付欠付管理人任何關聯實體的債務(該債務乃因代客戶收取或持有客戶款項而產生)。

3.6.5. 儘管有第3.6.3條之規定,管理人僅會將款項支付至客戶或經授權之客戶代名人名下之賬戶。若管理人未能從該款項將支付至客戶或該客戶代名人名下之賬戶,則有權扣留該等付款。

3.6.6. 任何提款不得均違反SFCMR第5(2)及(3)條的規定。

3.6.7. 除非客戶與管理人另有協議,信託賬戶內客戶款項所產生的任何利息均歸屬管理人所有,該等利息將根據SFCMR第6(2)條處理。

3.6.8. 客戶對信託賬戶款項之權利,僅得透過作為受託人的管理人行使,不得直接對營運信託賬戶之獲授權金融機構主張。

3.6.9. 倘若管理人或營運信託賬戶之獲授權金融機構資不抵債,客戶的追償權利應受SFO第V部第3分部及SFCMR第2部的規管。

3.6.10. 管理人可能須向營運信託賬戶之獲授權金融機構支付與信託賬戶相關的費用。除非法律許可或經書面約定並向客戶披露,否則此等費用不應由客戶承擔。

3.7. 客戶證券

3.7.1. 管理人持有的任何資產均須存放於管理人的獨立客戶賬戶中,客戶將享有SFCSR及SFCMR所賦予的權益。

3.7.2. 在不影響上文第3.5條規定的前提下,客戶特此授權管理人就其代表客戶購買或取得並由管理人保管之所有證券,得以客戶名義理相同登記,或將該等證券存放於信託賬戶內予以安全保管。任何代客戶持有的證券均由客戶自行承擔風險,管理人、相關銀行、機構、保管人或中介機構均無任何義務就任何風險為客戶投保,此項義務應由客戶自行承擔。

3.7.3. 倘若就管理人持有而未登記於客戶名下的任何證券,管理人蒙受任何損失,則信託賬戶可被扣除該損失比例(或客戶按協議付款),該損失比例應等同於代該客戶持有的證券佔該類證券總數或總額的比例。

3.7.4. 根據SFCSR第6(3)條,管理人獲授權為清償客戶欠付管理人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債務,處置客戶的任何證券(且管理人應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應實哪些證券)。

3.7.5. 除本協議許可外,管理人不得在未獲客戶書面指示或根據SFCSR之常設授權的情況下,為任何目的存放、轉讓、出借、抵押、轉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之任何證券。

4. 客戶賬戶運作方式

4.1. 未付費用、收費及應付開支之付款

在遵守本條款及條件的前提下,並在法律或相關主管機關允許的範圍內,客戶授權管理人可視需要贖回客戶任何投資持倉,以清償應付予管理人的任何未付費用、收費及開支。

4.2. 投資基金

4.2.1. 重要提示

4.2.1.i. 所有賬戶(基金管理賬戶除外)均允許客戶作為投資者自行作出投資決策。有關客戶選擇投資所涉及的風險資料,請參閱相關基金的發售文件。各基金乃根據相關發售文件所載之資料發售,該文件副本可透過本協議附代表索取,或於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查閱。客戶應在決定是否投資於基金前,詳閱相關發售文件。

4.2.1.ii. 任何基金單位的價值及該等單位所產生的收益,可能上升或下跌。基金並非銀行存款,亦不由管理人/或其關聯公司所擔保或背保。基金投資並不等同於持有存款,故存在投資風險,客戶將須承擔所提供的存款保障保障。投資風險包括可能損失已投資的本金。任何基金過往的表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此外,以下內容不應視為任何基金投資潛力的指標:

4.2.1.ii.1. 管理該基金之基金經理的信譽;

4.2.1.ii.2. 投資公司為投資目的而發售該基金之減值度;或

4.2.1.ii.3. 投資公司可供客戶作一賬戶進行投資之事宜。

4.2.1.iii. 儘管管理人致力於及時處理客戶的指示,相關交易能否完成仍取決於其處理機制、個別基金經理的運作流程,以及各特定基金的具體程序。

4.2.1.iv. 倘若管理人向客戶提供可能與任何基金相關的普遍性資料,該等資料不得視為或解釋為向客戶提供的建議。且管理人將不對客戶基於該等資料所採取或未採取的任何行動而可能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4.2.1.v. 客戶確認,管理人將盡一切合理努力,盡快執行客戶可能提出的任何取消或修改客戶指示的要求。然而,倘若在取消或修改要求生效前已處理該指示,客戶將有義務按原有條款接受該筆交易。儘管管理人將盡合理理努力處理指示時通知客戶,在修改或取消請求生效前告知相關事宜。然而管理人並無義務履行此項通知義務。

4.2.1.vi. 客戶確認並接受,自管理人處理修改或取消要求之時起至該修改或取消生效期間,可能存在處理延遲,倘若管理人已處理該指示,客戶將有義務按原有條款接受該交易。

4.2.1.vii. 管理人有權但無義務應任何投資產品,該投資產品並不代表管理人對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對客戶具有合理適配性。本協議之任何其他條款,或管理人可能要求客戶簽署之任何其他文件或協議,以及管理人可能要求客戶作出之任何聲明,均不得減損本條之效力。

4.2.2. 認購及收購

4.2.2.i. 客戶可不時透過賬戶下達訂單,以轉賬至其虛擬賬戶或透過移動應用程式發出指示的方式,認購或以其他方式購入一個或多個基金單位。此類交易須受管理人不時就任何特定賬戶施加之限制(包括管理人就該賬戶規定之付款方式)所限制。

4.2.2.ii. 管理人將把款項存入客戶虛擬賬戶的收款處理視為一項指示。管理人可酌情選擇透過第三方經紀商客拆以認購新單位的方式結算任何此類指示,或根據第算辦法第算任何此類指示訂劃向CPL或聯屬人士進行收購。

4.2.2.iii. 客戶確認虛擬賬戶並非銀行賬戶,亦不具備儲蓄賬戶、活期賬戶或多幣別銀行賬戶之任何特性或功能;存入虛擬賬戶之款項將計入以管理人名義持有之主賬戶。

4.2.2.iv. 客戶承諾僅從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使用客戶為最終實益擁有人之資金,將款項轉入虛擬賬戶。

4.2.3. 提款及贖回

4.2.3.i. 客戶可不時向管理人發出提款指示,要求贖回其於賬戶下的投資。此類交易及客戶之指示,將受管理人不時就任何特定賬戶所施加之限制所規限。管理人可酌情選擇透過第三方經紀商執行任何此類提款指示,或根據淨額結算算辦法第算辦法結算任何此類指示。

4.2.3.ii. 客戶提交提款指示時,同意僅提供以客戶名義持有且客戶為最終實益擁有人之銀行賬戶號碼,提款指示之款項將匯入該賬戶。

4.2.3.iii. 客戶提出提款指示後,相關款項將於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或依管理人慣常做法之其他方式,支付予客戶。管理人有權在將款指示的剩餘款項支付予客戶之前,從該款項中扣除客戶欠付管理人的任何未清繳費用及收費。

4.2.3.iv. 對於贖回,倘若任何基金於結算時的單位價格與該基金於指示時的單位價格存在差異,則任何該等差額將由管理人承擔。

4.2.4. 客戶資金轉移且實益擁有人未變更

4.2.4.i. 客戶可不時透過填寫並向管理人提交相關指示,將先前未由管理人持有的投資轉入賬戶。該指示須受管理人不時就任何特定賬戶所施加之限制所規限。客戶可要求將其投資或款項從一個賬戶轉移至另一個賬戶。此類要求將由管理人全權酌情處理,並須遵守管理人不時就相關賬戶所訂定的其他條款及限制。

4.2.5. 客戶間轉移

4.2.5.i. 客戶可不時透過移動應用程式指示將其委託管理人持有的投資轉移至管理人的另一客戶名下。此等指示須受管理人不時就施加之限制所規限,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反洗錢評估。

4.2.6. 轉換(暫不可用,直至另行通知)

4.2.6.i. 客戶可不時透過移動應用程式填寫並向管理人提交相關指示,將一個或多個基金項下的單位轉換至同一賬戶或另一賬戶下的一個或多個其他基金。該等指示須受管理人不時就任何特定賬戶施加之限制所規限。轉換涉及贖回一個或多個基金的單位,並將贖回所得款項用於認購一個或多個其他基金的單位。

4.2.7. 收益分配與再投資(暫不可用,直至另行通知)

4.2.7.i. 客戶的收益應歸益指客戶於基金投資所產生之所有收益總額,連同客戶投資所產生之已實現及未實現損益,以及任何其他以單位或美元價值形式計入客戶賬戶之款項(其計入方式應與管理人收取該收益之方式一致)。倘客戶已投資於任何提供收益再投資選擇權的基金,且客戶選擇不就再投資作出任何決定,則客戶的收益將依據基金發售文件為預設之模式進行,倘客戶已指示將收益作出任何再投資,則由管理人全權酌情決定該等投資收益應予再投資或支付予客戶。

4.2.8. 交易與周轉時間

4.2.8.i. 客戶所有資金交易均須遵守管理人不時規定適用於相關賬戶的最低限額。

4.2.8.ii. 客戶同意其交易將根據本條款及條件以及管理人不時施加的任何附加條款、條件及限制(包括申請書所載者)進行處理。

4.2.8.iii. 任何指示在管理人實際收到時即視為送達。管理人可全權酌情決定接受或拒絕任何指示。指示須經管理人接受後方為有效。

4.2.8.iv. 若管理人於營業日且在該營業日適用截止時間前接獲指示,管理人將把指示傳送予相關基金經理,以於該營業日執行該指示。若於適用截止時間之前未接獲指示,管理人將在隨後下一個營業日傳送該指示予相關基金經理以執行指示。

4.2.8.v. 任何基金的單位將按該基金適用估值日(即相關基金經理接受並執行指示之日)的現行單位價格進行認購或贖回。

4.2.8.vi. 就認購請示而言,執行價以資金已結清為前提,估值日將取決於以下兩者中較晚者:(a)基金經理接獲指示之日,及(b)基金經理實際收到已結清認購款項之日。所有認購款項將於扣除應付予管理人的任何適用費用及收費後,匯付予相關基金經理。

4.2.8.vii. 就贖回而言,匯入客戶指定銀行賬戶的贖回款項將為贖回價值減去應付予管理人的任何適用費用及收費。

4.2.8.viii. 指示之處理及交易之結算,將於相關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限內完成;若無相關規定,則於管理人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惟管理人須已接受該指示。

4.2.9. 交易遞延與估值

4.2.9.i. 客戶確認並同意,管理人有權基於以下任何原因暫停處理任何基金單位的交易,或暫停提供及/或公佈任何基金單位的價格:

4.2.9.i.1. 任何基金之交易已暫停;

4.2.9.i.2. 任何認可證券交易所或市場(單位價格於該等證券交易所或市場報價)在正常收市時間或日期以外關閉,或實施交易限制;

4.2.9.i.3. 管理任何基金的基金經理無法匯回款項,或認為以正常匯率(如適用)進行任何款項轉移以完成客戶賬戶下的單位投資或贖回不可行;

4.2.9.i.4. 指示未根據本條款及條件及/或申請書適用章節發出;或

4.2.9.i.5. 發生任何其他情況,而管理人認為該情況將導致無法計算及/或提供或公佈公平而準確的單位價格。

4.2.9.ii. 管理人將不對客戶因任何交易處理暫停或任何基金單位價格之提供及/或公佈而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4.2.10. 基金之終止與清盤

4.2.10.i. 客戶確認並同意:

4.2.10.i.1. 若管理人獲悉客戶賬戶所購入單位之任何基金將停止接受進一步投資及/或已終止或將予終止或清盤,管理人可依法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構之要求(如無此等規定或要求,則按其慣常做法)向客戶發出適當通知或通報通知。惟管理人須已從相關基金之管理人、保管人處及時接獲該通知。

4.2.10.i.2. 倘若接獲終止及/或清盤某基金的通知,且客戶賬戶下的該基金單位須予贖回,則管理人僅在終止及/或清盤通知所載期限內收到客戶相關指示時,方可將該贖回所得款項用於認購其他基金。若無此類指示,管理人應將該贖回所得款項支付予客戶。

4.2.10.i.3. 不論本條款及條件有任何規定,管理人有權終止或暫停透過管理人發售任何基金。

4.2.10.i.4. 客戶授權管理人於相關基金經理規定之到期日,贖回客戶在任何設有指定到期日之基金中的投資(如有),並將該贖回所得款項支付予客戶。管理人僅在收到客戶於首個基金到期日或之前發出相關指示時,方可運用所得款項認購其他基金。

4.2.11. 基金資料及報告

4.2.11.i. 在適當情況及範圍內,管理人將透過其自行決定的方式(包括經由管理人、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存取服務」)),向客戶提供聲明及文件(包括確認書、成交通知書、收據、賬戶結單、以及與基金有關的資料及文件(如發售通函、招股章程、財務報告或其他披露聲明))。同意本條款及條件時,客戶同意以存取服務取代SFO第400條規定的其他服務方式(例如親身遞交、郵寄、電子郵件傳送等),並理解及接受以下事項:

4.2.11.i.1. 您需具備互聯網連線能力,並擁有支援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式運作的裝置,方可使用存取服務;

4.2.11.i.2. 互聯網、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式可能面臨若干IT風險及中斷;及

4.2.11.i.3. 您有權隨時透過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式發出一個月前通知,撤銷您對存取服務的同意。然而一旦撤銷此同意,管理人可終止本條款及條件與客戶賬戶。

4.2.11.ii. 各基金的現行版本發售文件已由相關基金經理提供予管理人,可向管理人、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索取。由於所有基金的發售文件均由相關基金經理編製,管理人對任何發售文件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概不負責,亦不對因使用該等發售文件所載資料而產生的任何結束承擔責任。

4.2.11.iii. 管理人可透過移動應用程式以電子方式接收基金報告,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基金報告的電子連結。最新基金報告可按相關主管機關規定的頻率向管理人、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索取。惟管理人須已收到相關基金經理提供的相同報告。

4.2.12. 淨額結算安排

4.2.12.i. 當客戶將款項轉入其基金管理賬戶時,管理人有權(但無義務)安排以CPL或聯屬人士賬戶持有的基金管理賬戶內之結算單位代客戶結算。結算價格按相關估值日現行單位價格計算。在此情況下,管理人應反映客戶基金管理賬戶中相關單位所有權的變更。

4.2.12.ii. 同樣,當客戶欲贖回或提取其於基金管理賬戶下部分或全部投資時,管理人有權(但無義務),在CPL或聯屬人士接受該等交易的前提下,安排按相關估值日之現行單位價格將相關單位售予/轉讓予CPL或聯屬人士,並將CPL或聯屬人士支付之款項存入客戶銀行賬戶,管理人應反映客戶基金管理賬戶中相關單位所有權的變更。

4.2.12.iii. 第4.2.12(i)及4.2.12(ii)條所述之安排應稱為「淨額結算安排」。淨額結算安排的運用屬後端安排,須由管理人酌情決定,並須獲CPL或聯屬人士接受任何此類交易;客戶可不獲悉。倘因任何原因未能採用淨額結算安排(包括相關單位或款項不可用,或CPL或聯屬人士基於任何其他原因拒絕交易),相關指令將透過第三方經紀商按正常程序執行。

5. 管理人的委任及職能

5.1. 客戶委任管理人,以客戶名義並代表客戶,根據附件所載適用於客戶與管理人之間不時商定的任何投資策略或產品之投資政策(「投資政策」)以及本協議(包括附件)所載之條款與條件管理投資組合。客戶授予管理人全權、代表客戶將投資組合投入管理人酌情認為適宜的任何核准投資項目,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投資政策,或根據本協議及條款下買賣認可投資基金之認可投資;並根據本協議或條款及條件認購或贖回屬於投資組合的任何款項,以付款項或以收費獲得權或從基金發售及收費,其指示進行其他款項及收費交易,以及認購權或其他相關活動,獲管理人指示。指示認購或贖回屬於投資組合的任何款項須出於任何與投資組合管理相關之目的;以及在管理人絕對酌情認為適宜的情況下處理投資組合事宜,並代表客戶行使與投資組合有關之任何權利。客戶若擬自管理投資組合各方面事宜,管理人可代表投資組合,為管理投資組合之目的,進行其認為必要或適宜之任何行為、簽署其認為必要或適宜之任何文件,以及作出其認為必要或適宜之任何行為。

5.2. 本協議將於管理人完成對客戶的「了解您的客戶」及反洗錢審查程序,並對該等程序的結果感到滿意後生效。

6. 有關認可投資的權利

6.1. 管理人應合時向客戶或向客戶轉發任何與認可投資有關的委託書、通知或其他文件承擔任何責任。

6.2. 管理人對任何認可投資項下的出席權、投票權、認購權、轉換權或其他權利,或對構成投資組合之部分的任何認可投資所涉及的收購、合併、整合、重組、接管、清盤、破產或其他法律程序,或任何妥協或安排,概不承擔任何責任。管理人不應被禁止行使任何此類權利,或就任何或所有此類公司行動或事項採取管理人全權酌情決定之適當行動。

7. 指示

7.1. 客戶授權管理人執行客戶所給予的任何指示。若屬公司客戶,則由開戶時指定之獲授權簽署人發出指示(該等獲授權簽署人可於發種情況下向管理人發出有效收購及證明文件,直至管理人收到客戶以書面通知更改或撤銷該授權,並附有其形式符合管理人要求、授權進行更改或撤銷之經核證董事會決議(如適用)為止)。

7.2. 所有與本協議有關且須送達管理人的指示及通訊,均須送達管理人位於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77號海濱匯05-108室的辦事處,或管理人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地址、電郵地址、電話/WhatsApp號碼或其他通訊方式,且僅於管理人收到時方為有效。

7.3. 管理人有權根據任何書面指示或通訊,或透過電郵、WhatsApp、電話或親身方式所作出的指示或通訊行事,惟該等指示或通訊須由客戶簽署、發出或作出,或聲稱由客戶簽署、發出或作出,或由客戶於開戶時指定之獲授權簽署人(視乎情況而定)代表客戶簽署、發出或作出,且管理人須確信該等指示或通訊來自客戶或經管理人員身份意識或疏忽不符或以電子形式及時知會管理人。作出任何指示,客戶或其代表發出,作出的任何無效指示或通訊所導致的任何損失,管理人均不承擔責任。

7.4. 若收到相互矛盾或含糊不清的指示,管理人可拒絕執行該等指示,直至收到客戶或其代表所發出之明確指示為止。管理人可(但可拒絕)於收到簽署之書面確認前執行電話或其他指示,且若管理人基於其理一酌情認為執行指示將造反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則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

7.5. 客戶同意不時簽署(或促使他人代為簽署)管理人認為與本協議相關且必要或適宜的所有文件,不論以實體形式或透過應用程式或其他符合《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553章)規定的電子方式作出電子簽署或同意或簽署,惟管理人認為與本協議相關且必要或適宜的所有資料。

7.6. 無論本協議或其他任何條款是否有相反規定,管理人可(但無義務)執行由或聲稱由客戶透過移動應用程式、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方式發出的任何指示。管理人無須就任何指示未予執行而給予任何通知及/或理由。

7.7. 管理人無義務核實任何指示之真實性與有效性,不論該指示是否透過移動應用程式、電子郵件或其他任何方式發出。管理人有權將該等指示視為有效且具約束力,並執行任何指示(不論發出指示方式為

何),不論於接獲指示時之情況為何。

7.8. 管理人可依賴任何其認為無誤的文件(無須查證),管理人對任何此類文件的真實性、有效性、效力、狀況或其他方面概不負責。

8. 權限

8.1. 管理人在受委任期間,應在遵守適用附件所載投資政策的前提下管理投資組合,並始終以全權酌情方式進行管理。

8.2. 客戶授權管理人隨時(不論是否代表客戶)採取其認為必要或適宜之一切行動,以履行其職責、行使本協議所賦予之權利及酌情權,並遵守管理人因本協議或投資組合而須遵守之任何法律規定或義務(包括向任何稅務或其他政府機關披露投資組合相關資料之要求)。

8.3. 客戶確認並同意,管理人在履行其職能時,可委派或授權予(不論直接的、聯屬人士、代理人、次級代理人、承包商、分包商、經紀人、交易商、保管人、代名人或其他第三方(不論位於香港或其他地區)代為行事(此等人士在本協議中統稱為管理人之「聯屬人士」),以進行、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保管投資組合內的資產,或為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之運作提供持續維護與支援服務,或依管理人要求提供其他相關服務或義務。

8.4. 在不影響前述條款之一般性原則下,且於其委任期內,管理人應獲授權:

8.4.1. 為客戶識別、審查及評估投資與實現機會;

8.4.2. 在遵守投資政策、價格及條款下,作出、買賣或處置任何認可投資;將全部或部分投資組合交換或轉換為任何投資;根據本協議指示從投資組合輸出款項以處理與投資組合管理相關之事宜;並以管理人絕對酌情權認為適宜之方式處理投資組合,以及行使與投資組合相關之所有權力;

8.4.3. 倘若管理人將集體投資計劃納入認可投資範圍,而該等集體投資計劃的管理人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大規模贖回(根據相關產品銷售價格允許之情況)而暫停交易時,管理人可酌情暫停或限制客戶的贖回指示,以促進客戶投資的有序處置;

8.4.4. 基於其合理可取得之資料,監控認可投資之表現並監督其維護狀況,並視情況需要決定及實施該等投

8.4.5. 在日常業務過程中,就認可投資及其相關款項向保管人或次級保管人(視情況而定)發出所有指示及授權,並在必要時支付或授權支付銷售佣金及相關價付;

8.4.6. 根據相關的價值規例與慣例,就管理人認為為達成本協議目標所必要、適宜或附帶之事項,進行協商、訂立並履行所有合約、協議及其他承諾;

8.4.7. 為客戶準備客戶合理要求或法律規定所必需的材料,以供納入客戶報告;

8.4.8. 執行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書及客戶證券常設授權書所載之所有行動;及

8.4.9. 就任何認可投資行使所有權或持有權所附帶之權利、權力、特權及其他附帶權益,包括就認可投資之處分行使上述權利及其他相關事項。

8.5. 管理人可將其依本協議所享有之任何或全部權力、職責、服務及責任,轉授予管理人之聯屬人士或管理人指定之任何其他人士,並得向該等人士提供有關客戶及投資組合之資料,惟管理人就所有經轉授事項對客戶所負之責任仍應維持不變。除另有協議或法律要求此類服務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

8.6. 管理人可委任代理人(包括聯屬人士)執行任何行政、交易或附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後台處理與對賬及記錄維護),以使管理人得以根據本協議履行其職責及提供服務。

9. 賬戶的額外存款與提款

9.1. 客戶可於本條款及條件所載之時間及條款與條件下,向該賬戶存入額外資金或從該賬戶提取資金。

10. 適用於賬戶持有人的重要資料

10.1. 責任免除

10.1.1. 客戶同意,管理人、保管人及其各自的代名人(本條中提及「管理人」應視情況指管理人、保管人或其各自的代名人)對客戶所遭受或招致且並非因管理人之故意過失或疏忽所致之任何損失、損害或開支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因賴於因管理人行使本條款及條件或依賴按協議管理之資產之損失及損害因以客戶賬戶管理人身份或其他身份行事)。無論如何,管理人均不承擔任何形式的後果性損失或間接損失(在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慣例性賠償)之責任,無論該責任是基於疏忽抑或其他因由,管理人均不會就任何形式的損失直接向客戶負責,且管理人僅對實際或實質損失負責。因客戶因管理人不得被迫獲知或須悉客戶可能已向其財務顧問代表傳達之任何資料。管理人根據客戶指示所進行之交易,不論該指示乃由或聲稱由客戶本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代表客戶作出或發予,亦不論當時情況、交易涉及之額,就及金額多寡,或該指示或金額多寡,或該指示或款項涉及在存在任何錯誤、誤解或表述不符之處,該等交易對客戶均具約束力。客戶應就管理人因執行或依賴或聲稱由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代表客戶所發出或給予(不論以何種形式發出)之任何指示而遭受及/或招致之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成本、費用及/或開支,向管理人作出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10.1.2. 對於以下事項,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且對客戶概不負任何責任:

10.1.2.i. 客戶從其財務顧問代表處獲得的建議或推薦。客戶確認,就客戶可能欲進行的任何投資而言,尋求獨立財務建議至關重要;及

10.1.2.ii. 客戶根據管理人所提供之任何資料而進行或未進行任何交易,所遭受或招致之任何成本、開支、支出、負債、義務、罰款、申索、要求、訴訟、法律程序、判決、訴訟、損失(包括任何後果性損失或任何投資機會損失),或任何性質之損害。

10.1.3. 管理人概未作出任何未於本條款及條件中明確載明之明示或暗示保證或聲明。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凡未於本條款及條件中明確載明之所有保證及聲明(不論明示或暗示)均予以排除。

10.1.4.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客戶確認並同意,管理人對因本條款及條件、電子服務或管理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件或事項)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失、損失或開支(不論基於合約或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間接、附帶、特殊或後果性損害或經濟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10.1.4.i. 任何超出管理人控制範圍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天災、任何政府或超國家權力機構之行為或法規、戰爭或國家緊急狀態、意外事故、火災、雷擊、疫情故障、通訊線路或備故障、暴動、罷工、停工、工業糾紛(不論是否涉及管理人之僱員)或流行病或傳染病;

10.1.4.ii. 任何電信、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或系統之任何缺陷、不足、故障及/或任何中斷、癱瘓或失效(不論是否由管理人或其他人士擁有、操作或維護,亦不論是否用於管理人提供或營運任何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0.1.4.ii.1. 任何此類設備或系統無法接受及/或識別及/或正確準確地儲存、處理及/或傳輸包含日期或依賴日期資料之訊息、或因該等設備或系統之此類無法運作或故障而導致任何不準確日期或數據之處理、儲存及/或傳輸;

10.1.4.ii.2. 任何此類設備或系統未能接受、識別或處理任何指示或其他指令;

10.1.4.ii.3. 管理人可能透過其提供任何服務的任何網站、本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發生中斷或失效;

10.1.4.iii. 任何透過任何電訊、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或系統傳輸任何指示時之停止、中斷或延誤,或任何不當截取或竄改(不論故意或其他),或因該等設備或系統是否由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擁有、操作或維護,亦不論是否用於管理人提供或運作任何服務);

10.1.4.iv. 任何儲存於設備、終端機或系統中的數據、指示或該等數據或指示透過互聯網、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的任何電腦、電子或電信系統傳輸過程中(不論是否與任何賬戶或服務之提供或運作相關)所發生之損毀或遺失,包括任何數據或指示傳輸過程中含有之任何錯誤;

10.1.4.v. 任何服務(包括電子服務)之可用性或運作之終止或中斷;

10.1.4.vi. 管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拒絕接受或履行任何指示或其他指令;及

10.1.4.vii. 因上述任一條款所述事件或事項所致,導致管理人未能履行其對客戶的義務或責務。

10.1.5. 客戶的財務顧問代表並非管理人的代理人,亦無權以任何方式約束管理人。管理人之高級職員及僱員均無權作出任何與本條款及條件不一致的聲明,或以與本條款及條件不一致的任何方式約束管理人。管理人概不保證不時向客戶提供的材料及資料無任何錯誤,亦不保證任何該等資料及材料的資料來源所附帶的資料。均未考慮任何特定人士之投資目標、財務狀況或特殊需求。客戶在決定進行任何交易時,應完全基於自身對該交易價值之評估而作出判斷。

10.1.6. 客戶同意,即使本條款與條件中規定的任何有限救濟被認定未能達到其基本目的,本第10條的限制條款仍應繼續有效並適用。客戶知悉,可能會出現某些情況,使本協議所載的法律救濟及責任限制無法滿足客戶之需求。鑑於雙方在此達成的整體協議,客戶同意不協議所載的責任及責任。乃基於考量所有相關因素及針對前述風險之保險可得性與成本後,對雙方協議風險與利益之合理分配。

10.2. 客戶的責任

10.2.1. 客戶同意應要求支付與客戶賬戶相關的所有費用及收費。客戶亦同意就以下原因導致管理人、保管人及其關聯實體與各自代名人、其各自高級職員及僱員所遭受或招致的任何申索、責任、開支、損失或費用(包括按全額賠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向其作出彌償:

10.2.1.i. 客戶違反本條款及條件所訂之客戶義務;

10.2.1.ii. 其履行義務或行使本條款及條件所賦予之權力(包括依客戶指示、通知或要求行事,以及產生費用及收費),或其提供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其自身之疏忝、操作或經營疏忽);

10.2.1.iii. 客戶對任何個人或實體之任何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著作權、保密權或其他權利)所為之任何侵害行為;

10.2.1.iv. 執行本條款及條件,及/或追償客戶就其賬戶所欠付之任何款項;

10.2.1.v. 第三方就客戶賬戶及/或本條款及條件可能提出或主張的申索;

10.2.1.vi. 客戶之代理人、律師或財務顧問代表所為之行為;

10.2.1.vii. 客戶違背其履行任何投資時未能遵守適用法律;或

10.2.1.viii. 在其他方面涉及客戶賬戶及本條款與條件之事項,除非純粹源於管理人的欺詐、重大過失或蓄意不當行為所致。

10.2.2. 此項義務屬持續性義務,獨立於客戶與管理人之間任何協議所訂立之客戶其他義務。此項義務在客戶賬戶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10.3. 風險

10.3.1. 如同任何投資,客戶透過其賬戶進行的投資均涉及風險。客戶確認:

10.3.2. 所有投資均涉及風險因素。客戶應審慎考慮其賬戶下的任何投資決策,並在作出此類投資決策時,取得客戶認為必要的任何獨立意見。投資組合價值可能上升或下跌,客戶可能無法獲得:

10.3.2.i. 客戶部分或全部本金的返還;

10.3.2.ii. 特定的資本回報率;或

10.3.2.iii. 任何回報。

10.3.3. 客戶應確保其進行的投資符合自身投資目標、並於進行任何投資時遵守適用法律。客戶聲明並保證,客戶了解並充分知悉投資(包括投資於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風險。

10.3.4. 倘客戶向管理人發出指示,而客戶未能滿足管理人設定的最低交易要求,管理人將:

10.3.4.i. 盡力將客戶的投資與其他投資者的投資合併,以滿足最低交易要求;或

10.3.4.ii. 在收到其他投資者的指示後,若該指示與客戶的指示合併達到或超過最低交易要求,執行客戶的指示。

10.3.5. 若指示未能與供足夠評情供管理人執行,任何交易均可能出現延誤。若未提供正確簽名,或指示內容雜以辨識或不完整時,亦可能發生此情況。

10.3.6. 管理人概不就任何基金經理或基金所編製或發行的任何招股章程、發售文件、報告或任何其他資料中的任何錯誤、不實陳述或遺漏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確認已閱讀、將閱讀或從管理人、相關基金經理及保管人處獲取擬進行交易投資之基金的發售文件,亦可能存在的出相關基金經理並不時向其提供的任何招股章程、發售文件、報告或任何其他資料之最新版本。客戶確認並同意,對於任何相關基金經理或基金所編製或發行的任何招股章程、發售文件、報告或任何其他資料中的任何錯誤、不實陳述或遺漏,或相關基金經理的故意作為或不作為,管理人概不負責。管理人均無須對客戶承擔責任。

10.3.7. 管理人對客戶是否投資於任何交易,或與任何基金表現有關之任何建議或意見,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對客戶負任何法律責任。客戶確認,就任何交易、投資或投資機會而言,尋求獨立財務或專業意見適宜且合理。任何透過其賬戶進行的投資是否適合或符合客戶本身的需求及投資政策,均完全基於客戶自身判斷,且在客戶對相關交易或投資風險進行獨立評估與調查後,由客戶全權作出。

10.3.8. 客戶確認並接受附件2(風險披露聲明)所載之風險,該附件構成本協議之一部分。

10.3.9. 我們可能會以書面形式通知您任何關於風險披露聲明所載風險的變更。除非您於二十(30)個曆日內對該等變更提出異議並終止本條款及條件所賦予之權力及 / 或本協議,否則您將被視為已明確同意並接受該等變更,且經修訂之風險披露聲明將取代先前之風險披露聲明,成為本協議之組成部分。

10.4. 選擇退出每次登入系統時的即時通知

客戶同意選擇退出接收任何形式的通知,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網頁或移動應用程式登入賬戶時收到的電子郵件及移動應用程式推送通知。客戶亦確認並同意,閱讀並理解附件2(風險披露聲明)第23段之風險披露聲明,該聲明載明選擇退出此類通知可能涉及之風險。

11. 聲明及保證

11.1. 客戶茲向管理人作出以下聲明與保證,該等聲明與保證於本協議有效期內持續完全有效:

11.1.1. (適用於個人)客戶已達法定年齡,且具備簽訂、交付或履行本協議之法律行為能力,並有權進行協議所載之投資;

11.1.2. (適用於公司)客戶已根據其設立或註冊成立所在國之法律正式成立並有效存續,且具備充分權力與權限訂立本協議並履行其項下義務;

11.1.3. 客戶及任何實際或潛在與賬賬戶有關聯之人(如適用)(「有關人士」)均非美國人士;

11.1.4. 客戶在所有具管遞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均遵守稅務法規;

11.1.5. 存入賬戶的款項或繳付予客戶正當慮個人或商業活動的合法來源,並不構成洗錢或其他犯罪行為的利益,亦非來自非法活動,不論該等活動是否涉及《販毒(追討得益)條例》(香港法例第40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或其他法規。客戶於本協議內所作之所有披露、聲明及保證在各方面均屬真實及準確;

11.1.6. 客戶之名稱並未且亦未曾出現在美國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所維護之「特別指定國民及被封鎖人員名單」上,亦未曾出現在聯合國(不論透過安全理事會或其他途徑)依據相關決議所發佈之任何名單或決議中,或任何名單或決議禁止、限制或削阻與其中所列人員進行交易;

11.1.7. 本協議及附件所載之資料,以及不時向管理人提供之任何其他資料,均屬真實、完整且無誤導性。管理人有權完全依賴該等資料及陳述,除非且直至管理人收到客戶通知任何變更為止;

11.1.8. 客戶確認,根據SFCMR、SFCSR及SFO的規定,管理人可能須向客戶提供載有特定類別資料的月結單;

11.1.9. 客戶同意指示及授權保管人或次級保管人(視情況而定)直接進行與投資組合有關的任何外匯交易;及

11.1.10. 本協議中要求的其他聲明與保證。

11.2. 客戶承諾將不時就根據本協議所提供之任何資料、聲明、保證、承諾、協議及確認書之任何變更通知管理人,並提供管理人不時合理要求之進一步資料、聲明、保密、承諾、協議及確認書。

11.3. 管理人茲向客戶作出下列聲明與保證,該等聲明與保證於本協議有效期內持續完全有效:

11.3.1. 管理人已根據香港法律妥為成立並有效存續,並具備充分權力及權限簽訂本協議並履行其義務;

11.3.2. 管理人將於本協議有效期間內,投入必要時間經營其業務,以提供本協議所載之服務;

11.3.3. 管理人將維持所有依法所需之政府及監管牌照、註冊及批准文件,以持續履行其於本協議項下之義務;

11.3.4. 管理人將遵守適用於管理人、賬戶投資或其根據本協議承擔之其他義務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法規及政策聲明;及

11.3.5. 管理人承諾,若其名稱、地址、許可狀態、所提供之服務及依本協議收取之報酬發生任何重大變更,應立即通知客戶。

12. 衝突

12.1. 管理人向客戶所提供之服務,不應視為專屬服務。本協議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視為限制管理人向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提供投資管理或其他服務的權利,且為他人提供此類服務不應被視為違反或對客戶產生任何責任或義務。管理人可將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及其他收益保留並供其使用。

12.2. 管理人可於任何情況下代表客戶進行交易,惟該交易須符合下列條件:(i)管理人已充分披露其利益關係;及(ii)該交易符合適用附件所載之投資政策。此項授權適用於管理人身為交易一方,或對該交易具直接或實際利益之重大實益權益之情形。

12.3. 在別是在前時或訂單或淨額結算安排的背景下,管理人可代表客戶進行交易,而交易對手方可以是管理人的關聯公司—CPL或聯屬人士。在此情況下,相關單位的定價將與該等交易在即時提款計劃或淨額結算安排之外的正常過程中執行時相同。

12.4. 管理人無義務為該賬戶買賣其可能為其他客戶賬戶買賣的任何認可投資,但應本著誠信原則,致力於公平對待客戶賬戶及管理人其他客戶之賬戶的投資機會。賬戶及管理人其他客戶賬戶均有權分享其權利,並擁有其管理人或關閉之其他客戶持有。管理人可將投資組合投資於由管理人管理或提供投資建議的認可投資。

12.5. 客戶確認,管理人的其他客戶、管理人之聯屬人士的客戶及其各自的高級職員、董事及僱員,可能對管理人代表客戶買入或賣出的認可投資擁有權益。客戶同意,管理人可代表客戶進行交易,該等交易可能與管理人向其他客戶所建議或代為進行之交易、管理人聯屬人士之客戶所進行之交易,或該等聯屬人士及其各自高級職員、董事或員工所進行之交易不一致。

12.6. 客戶同意,在不適用本條第6款的範圍內,若管理人合理地認為代表賬戶執行特定範圍不適合該賬戶帶來整體經濟效益,則管理人可(但非必須)將該賬戶的投資買賣指令。與管理人同時為其管理之其他賬戶所下達的類似指令,或與管理人旗下賬戶或聯屬人士之類似指令進行合併處理。

13. 介紹或轉介

13.1. 客戶可能由第三方介紹給管理人。為免生疑問,管理人對該第三方之任何行為、行動、陳述或聲明概不承擔責任。

13.2. 當客戶要求聯絡第三方財務顧問代表以獲取財務建議時,客戶同意該財務顧問代表接構成管理人之聯屬人士,且管理人可與該財務顧問代表分享其為提供財務建議所要求或預期之客戶相關資料。

13.3. 經第三方轉介予管理人之客戶確認並接受:

13.3.1. 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視為管理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且管理人僅基於以下前提接受客戶:管理人對第三方之任何行為、行動、陳述或聲明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3.3.2. 該第三方可能從管理人處收取報酬或介紹費,而管理人可與該第三方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分享其費用、佣金及/或收費,或以其他方式獎勵該第三方就客戶所作之介紹。

13.3.3. 第三方不得向客戶提供任何諮詢服務,惟在進行介紹活動的範圍內或執行介紹活動時除外;

13.3.4. 第三方不得接收或處理客戶就本次介紹活動所涉及的任何款項或財產;

13.3.5. 第三方不得使用任何與管理人相關的商標、商標、知識產權,亦不得散佈任何與管理人相關的廣告、宣傳或營銷材料;及

13.3.6. 第三方無權作出任何聲明、聲稱其為管理人的代表或代理人,亦無權代表管理人訂立或達成任何交易或合約。

13.4. 客戶確認並同意,就根據此類介紹或轉介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或經管理人與客戶議定後不時向客戶之代理人、服務提供商或資產管理人提供的服務,向管理人支付之報酬(包括佣金、費用及其他利益,統稱「報酬」)而言,管理人可選擇將該等報酬用於自身利益,或支付報酬予客戶之代理人、服務供應商或資產管理人,且無義務就該等報酬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向客戶作出交代。

14. 費用及收費

14.1. 鑑於管理人根據本協議同意提供之服務,客戶同意按客戶與管理人不時議定之條款,就基金管理賬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與每項策略或產品相關的管理費將根據本協議之附件計算(「管理費」)。有關不同投資策略之範例,請參閱本協議附件1第6段。

14.2. 管理人有權以其絕對酌情不時變更其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收費、開支及/或利息。此類變更、收費、開支及/或利息之變動,應依照本條款及條件通知客戶。此外,管理人有權以其絕對酌情不時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更改及/或放棄免適用於相關賬戶所下達之最低交易金額(該金額由管理人不時訂明)。

14.3. 客戶同意支付與該賬戶相關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包括不時產生的所有稅項、佣金及費用)。客戶進一步同意,在管理人提出要求時,就因其其誠地執行任何由或聲稱由此類人士所給予之指示而產生或與之相關之成本、開支、費任、申索、要求或損害進行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且在此類成本作出彌償。

14.4. 倘若總費用、銀行手續費或交易成本超過應付予客戶的任何款項價值,管理人保留將該款項全數作為的權利,恕不提供現金替代方案予客戶。

14.5. 管理人有權向該賬戶收取並從任何費用、成本、開支及根據本協議應付予管理人之款項。管理人對投資或應用於客戶應付予其之所有款項不論該等款項乃現存或未來產生、實際或或有,亦不論其幣別為何。管理人可隨時在無須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變現(不論是透過出售或處置方式,條款由其自行情決定,且期支由客戶承擔)投資組合中任何部分,並將所得款項(或任何其他客戶持有或應付予客戶之款項)用於清償該等款項;保管人或次級保管人被授權可按其協議為適當之邊際之權將任何款項由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14.6. 管理人有權收取並保留其因涉及投資組合之任何交易而獲得或衍生之任何回扣、費用、其他付款或利益,供其自行使用及獲益(無須向客戶作出任何交代)。

14.7. 客戶確認並同意,就管理人與客戶之間就客戶所提供服務所議定的報酬而言,管理人可選擇將該報酬用於自身利益,且無義務就該報酬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向客戶作出交代。

15. 績效獎勵

15.1. 鑑於管理人將根據本協議提供服務,管理人應就相關策略或產品收取客戶與管理人不時根據本協議附件所議定之績效費(「績效費」)。

15.2. 由於績效費可能基於未變現增值而支付,客戶謹此確認該等增值未必能實現。上文第15.1條所述之款項應予支付,惟須計及根據適用附件就相關曆年向投資組合作任何分派、提款及資本注資。

16. 損失與責任

16.1. 管理人對投資組合的表現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擔保。管理人將依據本協議條款,按其慣常業務慣例管理投資組合,且對於因下列原因所致之任何損失概不承擔責任:投資組合價值下跌、行使管理人之任何權利或酌情權、履行本協議項下任何職責、任何判斷錯誤或事實錯誤,惟因管理人自身故意違約、欺詐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除外。

16.2. 管理人無須對任何認可投資項下的發行人、擔保人或其他承擔責任人士的信用狀況或資格、該等投資或任何相關文件的有效性或約束力,或任何類似事宜負責或承擔調查責任。

16.3. 對於管理人、其董事或高級職員因履行本協議條款所發定之職責而可能遭受或招致的所有訴訟、程序、申索、費用、損失及責任,客戶將向管理人作出彌償,確保其免受損害,惟因管理人自身故意違約、欺詐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除外。

17. 終止客戶賬戶

17.1. 本協議由客戶與管理人就客戶賬戶所訂立之條款及條件構成,將持續有效直至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終止為止。若客戶處於或因以下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終止客戶賬戶,且無需事先通知:

17.1.1. 客戶未能履行其於本協議或任何賬戶或交易項下的任何義務;

17.1.2. 客戶的任何財產或資產遭抵押權人接管,或就其任命接管人及管理人;

17.1.3. 客戶與債權人達成任何自願債償協議,或成為接管令的適用對象;

17.1.4. 客戶成為呈交呈請書、作出命令或清盤決議的對象,以致客戶被宣告破產、置於司法管理之下,或採取任何類似或相近的行動;

17.1.5. 客戶停止或威脅停止經營業務(如適用);

17.1.6. 客戶於本協議、指示或根據賬戶交付之任何文件所作之任何聲明、保證或陳述不獲遵守,或在任何方面屬不正確或不完整;或

17.1.7. 管理人基於善意認為應採取行動以維護其在任何賬戶或與客戶關係下的權利或利益。

17.1.8. 客戶以任何管理人認為超出其預期用途範圍的方式運作賬戶。

17.1.9. 管理人決定終止基金管理賬戶或服務的運作。

17.2. 客戶可隨時向管理人發出相關指示,要求關閉客戶賬戶,從而終止客戶賬戶。為終止賬戶,所有先前投資必須獲回並從賬戶中提取。

17.3. 若客戶賬戶終止,管理人可(但無義務)立即或於其後任何時間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7.3.1. 就客戶賬戶下之所有款項(或客戶賬戶)前收到的任何存款或未完成指示、完成相關事宜;

17.3.2. 保留權利,將客戶賬戶關閉或終止後,因客戶投資所產生且歸屬於該客戶賬戶或計入該客戶賬戶的任何收益,作為費用予以收取。

17.3.3. 從客戶賬戶中客戶投資的銷售或贖回所得款項中扣除尚付予管理人的任何未付費用及收費,以結清該客戶賬戶的相關未付費用及收費;

17.3.4. 繼續就終止日期與客戶賬戶內所有資產已處置或已根據客戶另行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指示轉移之日期間的交易,向客戶賬戶收取相關費用及收費;及/或

17.3.5. 行使本條款及條件可能授予管理人的其他權限及權力。

17.4. 管理人將遵循客戶指示,處置客戶賬戶中的客戶投資。若管理人未收到客戶關於處置其賬戶內資產之指示,管理人可將客戶賬戶內之投資轉移予客戶,或處置或贖回客戶賬戶內之投資,並將所得款項支付予客戶。

17.5. 若客戶賬戶在連續9個曆月內未持有任何資產且除額為零,或透過移動應用程式存取該賬戶的操作已中斷達2年之久,則該賬戶將被判定為休眠狀態。倘若管理人基於善意認定其已反覆嘗試但仍無法追查客戶下落,或無法取得客戶指示,客戶同意該賬戶將被管理人終止。若管理人認為適當,管理人以管理人自行決定方式協助尋找該賬戶內或管理人另行持有的所有資產以及該等款項及財產不時可能持續產生的任何財產。此後,客戶將無權主張該等款項及財產,並視為已為管理人利益放棄及棄絕其對該等資產及任何其他可能屬於其之財產所享有之所有權利。

18. 附件

18.1. 本協議所附之附件構成本協議之組成部分。

19. 通信

19.1. 根據本協議向客戶發出的任何報告、通知或其他通訊,均將透過移動應用程式以加密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任何此類通知均應視為在傳送時已送達,或在採用任何其他通訊方式的情況下視為於發出時已送 達。

19.2. 向客戶發送之任何通知,建議或確認應透過移動應用程式以加密電子郵件方式,或經由管理人不時自行酌情決定之其他方式發送。任何此類通知或確認,應視為於傳送後立即(或採用任何其他通訊方式時,視為於發出時)已送達客戶,客戶有責任核實該建議或確認。

19.3. 若管理人透過電腦接收任何指示,在收到該指示之書面確認或其他經管理人認可之形式確認前,管理人無須履行該指示。

19.4. 客戶向管理人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必須以英文或中文(除非管理人或本條款及條件另有規定)書面形式發出,並須親身遞交、郵寄或透過加密電子郵件送達管理人不時於本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所提供的地址。任何此類通知,僅在管理人實際收到時,方視為已送達管理人。

20. 記錄

20.1. 客戶授權管理人及其任何聯屬人士對客戶與管理人之間進行的任何電話通話或電子通訊進行記錄,並保留該等記錄,及依管理人認為適當之方式使用該等記錄。該記錄應可於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採用,並具有與書面原始文件同等的證明效力。管理人不得質疑或爭議該等記錄內容之可採性、可靠性、準確性或真實性,客戶特此放棄任何質疑或爭議之權利(如有)。客戶同意管理人所作之記錄應為內容之最終證據,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1. 數據保護

21.1. 管理人的隱私政策(可能不時修訂、補充及/或替換)為本條款及條件之獨立文件,適用於您提供予管理人、管理人從任何其他來源取得,或源自客戶與管理人(或集團公司)關係所產生之所有個人數據。管理人的隱私政策可於本網站查閱。

21.2. 客戶茲此同意管理人根據其隱私政策及本條款與條件,收集、使用、披露及處理客戶的個人數據。

21.3. 客戶同意管理人就透過電子連結或指定其首選財務顧問代表時,客戶特此同意管理人向該財務顧問代表披露客戶的個人數據。

21.4. 為處理、監管及/或管理客戶關係及/或賬戶,管理人將收集、使用及披露客戶的個人數據。

21.5. 客戶授權管理人及其任何聯屬人士對客戶與管理人之間進行的任何電話通話或電子通訊進行記錄,並保留該等記錄,及依管理人認為適當之方式使用該等記錄。該記錄應可於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採用,並具有與書面原始文件同等的證明效力。管理人不得質疑或爭議該等記錄內容之可採性、可靠性、準確性或真實性,客戶特此放棄任何質疑或爭議之權利(如有)。客戶同意管理人所作之記錄應為內容之最終證據,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1.6. 客戶茲此同意並確認,本協議所提供之資料及就本協議獲取之其他資料(包括不時自其他來源取得之客戶及投資組合相關資料),可由管理人、其代理人、保管人及其聯屬人士(包括客戶連結、指派或提名之財務顧問代表)持有、且前述各方得基於下列目的收集、使用、披露、處理及維護該等個人數據:

21.6.1. 為管理或運作投資組合之目的,包括向保管人或次級保管人披露;

21.6.2. 執行客戶的指示,或回應任何聲稱由客戶提出或代表客戶提出的查詢

21.6.3. 處理與投資組合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包括發報告或通知);

21.6.4. 構成接收方關於其經營業務之記錄的一部分;

21.6.5. 遵守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政府或監管要求(包括數據接收方須遵守的任何披露或通知要求),例如執行盡職調查或其他審查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旨在打擊金融犯罪、實施「了解您的客戶」程序及其他類似的反洗錢相關披露的措施);

21.6.6. 管理管理人的基礎設施與業務管理,以及/或執行行政、管道及技術任務(包括技術基礎設施維護與支援、業務連續性管理,以及遵守法律要求或管理人制定之政策與程序,涵蓋審核、財務會計、賬單與收款、IT系統、移動應用程式、取得法律服務、數據與網站託管、培訓、記錄、文件及列印管理);

21.6.7. 提供數據庫以使管理人能夠評估其他產品或服務的適用性,並據此向客戶發送其他產品或服務的相關資料(包括活動及研討會的邀請函、無論該等資料由管理人、管理人的任何關連人士或任何第三方提供),惟客戶已明確表示不願接收此類資料的情況除外;及

21.6.8. 透過郵寄或任何電子方式向客戶寄送與管理人或投資組合相關的財務報表、其他報表或通訊(在任何財務報表或通訊可能送予客戶的範圍內)。並為此目的處理該等個人數據;若採用郵寄方式,客戶同意收取該郵件,採用電子方式者,客戶同意已具備開展及閱讀該等電子郵件之技術基礎設施及能力,意將其必要個人數據印於信封上,該信封可能被公眾見,以便信封能送達客戶的常規通訊地址(統稱「目的」)。客戶亦同意並確認,在執行上述一項或多項目的時,管理人及/或其聯屬人士可能需處理或將客戶若干第三方披露客戶的個人數據,不論該等第三方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因該等第三方將為上述一項或多項目的處理個人數據,若該等第三方位於香港境外,客戶聲明並確認其已明瞭管理人提供該等資料之授權,且已告知該人士其個人資料將為上述目的收集、使用、披露、處理及維護,及管理人可能將該等個人資料披露予上述所列之第三方、且該人士同意並確認上述安排。所有此類資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可保留及使用,直至符合適用的資料保護法律及個人數據保護及私隱權利之目的為止。若管戶已選擇對管理人之一項或多項目的提出異議、並於管理人要求時簽署及交付任何文件、文書或通知,以確保管理人及/或客戶遵守香港或其他地區不時實施的現行數據保護及其他類似法律。有關此類個人資料的收集、使用或披露事宜,可向管理人提出查詢。

22. 有關管理人的資料、聲明及執行授權

22.1. 客戶同意授權管理人及管理人正式授權之人士各別簽署及交付所有相關文件、協議及文書,並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完善執行本協議所載之條款及權力,包括但不限於:管理人進行之出售、處置及其他變

現行為,並就本協議相關事宜(包括支付本協議中應付的管理人費用、成本及相關開支之指示)向保管人或次級保管人發出指示。除非根據客戶指示行事,客戶同意其將承諾批准及確認管理人依據本條款代表客戶或次級保管人發出指示。在所有情況下均由客戶為所有該其他人所為的一切行為及事項。

22.2. 客戶同意經貴每份賬戶結單或寄發子其之任何結單或文件所載之所有詳情是否正確,並須於該文件發出之日起14日內,透過電郵至support.hk@chocolatefinance.com通知我們任何不符、遺漏或錯誤之處。只有於此期限內提出書面通知,將視為及時異議該結單或文件所載資料(不限於)在差異存在期間內的任何更新數據。此期限屆滿後,該等文件所載之詳情應構成對客戶之最終證據(但明顯錯誤或文書錯誤除外),無須進一步證明該等詳情正確無誤(除如此通知的任何指稱錯誤除外)。惟管理人有權隨時修正或收回該等詳情,除本段另有規定外,在管理人無欺詐或故意違約之情況下,管理人應免於承擔任何與賬戶或該等文件所載交易或服務詳情相關之申索。

22.3. 管理人有權在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後,就賬戶內任何超額付款或錯誤入賬之款項,撤銷任何記賬、要求退款及/或從賬戶中扣款。

22.4. 在不影響前述任何條款的前提下,管理人可隨時更正任何可能發生的文書錯誤,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

22.5. 客戶謹此理解、確認並同意,為遵守任何適用的反洗錢及防止恐怖主義融資法規,管理人可能要求對客戶身份及款項來源進行詳細核實,管理人保留要求客戶提供必要資料之權利,以核實客戶及其實益擁有人身份(如適用)、款項來源,並遵守適用法律規定之反洗錢及反恐規則,倘客戶未於合理期限內能提供任何核實所需之資料,管理人有權拒絕接受任何存入賬戶之款項、終止本協議及/或拒絕支付任何提款款項。管理人及其代表人均不對客戶因任何存款或提款款項遭拒收或延遲、強制提款或本協議終止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22.6. 客戶同意,客戶應於管理人要求時及時履行下列義務:(a)提供管理人要求且符合其接受形式之任何表格、證明或其他資料,該等資料乃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所必需:(i)防止在管理人收取款項之任何司法管轄區內扣繳稅款,或符合抵免扣繳稅率或備用扣繳之資格;或(ii)履行美國稅法及其頒布之財政部法規及實施該等規定的任何其他非美國司法管轄區之相關法律或監管指引規定之義務;及(c)遵守美國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施加之任何申報義務,包括未來立法可能施加之申報義務。

22.7. 客戶謹此理解、確認並同意,管理人可向美國財政部、香港稅務局、香港證監會及/或其他政府部門及/或其他主管機關或具有管理權人士行使的情歸定為必要之資料及/或提交管理人自行酌情認定為必要之表格、證明及/或其他文件,以履行管理人根據美國稅法及其頒布之財政部法規或稅務條例所負之申報或其他責任。

22.8. 客戶確認並同意,倘若因客戶未能及時遵守第11條前述聲明與保證之要求,導致管理人須進行任何付款,扣繳或扣除,則管理人可全權酌情決定,扣留應就此向客戶支付之全部或部分款項。若管理人依據美國稅法規定,或因與美國財政部或類似政府部門簽訂之協議,須就客戶未能及時遵守前述聲明與保護之要求而扣繳款項,則管理人可全權酌情決定,扣繳應支付予客戶之全部或部分款項。客戶同意就第14條所述任何超出該賬戶未償還款項之付款、扣繳或扣除金額,對管理人予以彌償,確保其免受損害。

22.9. 客戶確認並同意,倘客戶或任何有關人士之身份由非美國人士變更為美國人士,客戶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客戶同意,身份的任何變更及管理人所要求之任何表格、證明、聲明、確認或其他資料,且該等文件須符合管理人可接受之形式。

22.10. 客戶確認並同意,若客戶未能及時遵守第11條前述聲明與保證之要求,管理人可自行決定以書面通知立即或於其後終止本協議,屆時管理人有權收取截至終止日所產生之所有費用及其他款項。

22.11. 客戶確認並同意,若因管理人履行其於美國稅法及其下頒布之財政部法規或稅務條例所規定之申報或與此相關事務而承擔任何費用、不作為或延遲行為,該等行為本構成實際欺詐),而導致客戶蒙受任何損失,管理人對客戶概不承擔責任或賠償義務。

23. 貨幣轉換

23.1. 管理人有權自行全權酌情決定,或經管理人同意後,客戶可透過向管理人發出通知選擇管理人收到的任何款項(不論是存入客戶賬戶的款項或向客戶賬戶付款),按管理人於相關時間點釐定的匯率,轉換為該賬戶支援的貨幣或應付款項的貨幣(視情況而定)。

23.2. 管理人可自行決定或依客戶指示,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之匯率,將客戶任何賬戶或定期存款中之任何款項轉換為其他貨幣,以存放於該賬戶內,或為執行客戶指示或行使管理人依本協議所享有之權利。

23.3. 貨幣轉換過程中可能產生匯兌損益,客戶確認其須承擔轉換率風險、匯率損失、負利率及轉換成本(如適用)應由客戶承擔。管理人對因匯率波動、外匯管制、兌換限制、稅項、非自願轉移、任何性質的扣押、沒收或其他類似的政府干預、職事權止或徵用出管理人合理控制範圍的其他原因所導致的基金價值減少,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24. 不可抗力

24.1. 對於直接或間接源於下列原因的客戶財產之損失或損毀或未能履行本協議項下職責,管理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戰爭損害、恐怖主義或敵對行動、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之行為、暴動、內亂、叛亂、風暴、暴風雨、意外事故、火災、停工、罷工、電力中斷、電腦故障或錯誤、通訊中斷或延誤、價格無法取得或相關市場中斷,或其他類似或非類似之超出管理人控制範圍的原因,惟管理人應盡一切合理努力以減輕其影響。

24.2. 對於直接或間接源於下列原因的在任何期間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服務或本協議項下職責,管理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戰爭損害、恐怖主義或敵對行動、任何政府或主管機關之行為、暴動、內亂、叛亂、

風暴、暴風雨、意外事故、火災、停工、罷工、電力中斷、電腦故障或錯誤、通訊中斷或延誤、價格無法取得或相關市場中斷,或其他類似或非類似之超出管理人控制範圍的原因,惟管理人應盡一切合理努力以減輕其影響。

25. 預期用途政策

25.1. Chocolate管理賬戶是一項投資產品,其主要目標在於創造收益與保本資產。此外,為達成此目標,管理人已制定一套適用用途規範。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謹守該等預期用途,任何未遵守該等預期用途之行為均為達約。若發生任何違約情況,管理人可自行決定暫停或終止客戶的賬戶,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並可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將該違約行為通知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25.2. 就本條而言,預期用途包括(其中包括):(i)透過整筆或定期存款累積短期儲蓄;(ii)允許管理人根據客戶要求,將透過移動應用程式存入的認購款項投資至Chocolate管理賬戶;(iii)僅在認購款項完成投資後方可執行贖回或提款,以符合資格享有管理人提供或透過其提供的任何及所有權益。

25.3. 為免生疑問,客戶不得利用移動應用程式或於Chocolate管理賬戶內進行交易以規避上述預期用途,包括但不限於:於Chocolate管理賬戶內進行多次交易以獲取、符合資格或進行套利,藉此參與管理人、其聯屬人士或任何其他金融服務供應商所提供之促銷活動或優惠方案。

26. 一般資料

26.1. 管理人有權隨時及不時向政府或監管機構披露政府或監管機構合理要求且其知悉的任何與客戶有關之資料,不論該等資料係由管理人根據,亦無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26.2. 本條款及條件與附件可由管理人全權酌情決定予以修改或修訂,不論是否事先通知客戶,客戶持續使用本服務即構成其無保留接受該等修改或修訂。管理人行使本條款及條件所賦予之任何權力或權利時,若發生任何未能履行、延遲履行、寬鬆處理或放任情事,均不得視為放棄該等權力或權利;且任何單次行使該等權力或權利之行為,亦不得排除其他或未來行使該等權力或權利之可能性,亦不得排除行使本條款及條件下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之可能性。

26.3. 倘若本條款及條件之任何條文,經任何政府機關或具管轄權之法院根據現行或未來於本條款及條件有效期內生效且適用之法律或法規認定或解釋為非法或無效,該等條文應完全可分離,且本條款及條件應解釋為該非法或無效條文從未構成本條款及條件之一部分,本條款及條件之其餘條文應繼續完全有效,且不受該非法或無效條文或就其於本條款及條件分離之影響。

26.4. 所有關於本協議之詮釋及解釋以及雙方當事人履行本協議所載任何義務或職責之問題,均應依照香港法律予以裁決。

26.5. 就客戶與管理人之間因本協議或服務提供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爭議調解中心就金融爭議調解計劃之職權範圍),若該計劃當時有效,管理人須與客戶進入金融爭議調解計劃程序。此條款不適用於任何基金合約條款的爭議,客戶必須直接與相關基金解決此類爭議。

26.6. 在不抵觸第26.5條的前提下,各方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法院對解決因本協議或其條的或訂立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申索(包括非合約爭議或申索)擁有專屬管轄權。

26.7. 本協議取代雙方先前就本協議所涉事項達成的任何協議,並構成雙方就此事項達成的完整共識。

26.8. 非本協議訂約方的人士,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

26.9. 本協議所載之任何條款、條件、規定、約定、承諾或承諾事項,若屬非法、禁止或不可執行,其效力僅限於該非法性、無效性、禁止性或不可執行性範圍內,不影響本協議其餘條款之效力。

27. 投訴

27.1. 若客戶曾接受財務顧問代表的建議,建議客戶聯絡向其銷售產品的財務顧問代表提出任何投訴。若客戶直接任管理人處開設賬戶,應首先嘗試直接與管理人解決任何投訴。若客戶對財務顧問代表或管理人的回應不滿意,客戶可選擇將個案轉介至金融爭議調解計劃(「FDRC」)。FDRC為非牟利機構,以獨立公正的立場處理金融機構與客戶(符合規定準則之個人、獨資經營者、小型有限公司或合夥企業)之間的金融爭議。

28. 附件1 - Chocolate管理賬戶產品概要

1. 投資組合名稱:Chocolate管理賬戶

1.1. 可用於以港元(HKD)或其他由管理人提供的貨幣兌現

2. 風險分類

2.1. 保守

3. 投資目標

3.1. 本投資組合的主要投資目標,是透過投資於短期固定收益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組合,以實現收益分配與資產保值。目標是提供穩健回報。請參閱本協議附件2第5條以了解風險披露聲明披露增長。

4. 投資參數

4.1. CMA投資組合將由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基金)組成。管理人擬投資於資產管理規模(AUM)至少相當於6億港元的基金,以提供穩定性與流動性,從而實施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

4.2. 為達致投資目標,CMA投資組合將投資於短期固定收益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CMA投資組合不會投資於股票基金。

4.3. CMA投資組合應分散投資於至少三隻基金。

4.4. 若可供選擇,CMA投資組合可投資於該等基金的淨價或機構類別股份。該投資組合將投資於基金,並對應各投資組合貨幣進行避險操作。

5. 本附件1的定義

合資格門檻:300,000港元。此金額適用於客戶所選之投資組合貨幣。合資格門檻可由管理人不時修訂,惟須透過移動應用程式及/或於www.chocolatefinance.com發出通知。

Chocolate費率:Chocolate費率由管理人設定,並可由管理人不時自行酌情修訂,惟須透過電郵及/或移動應用程式及/或於www.chocolatefinance.com發出通知。Chocolate費率採用複利計算方式,就費用釐定而言,適用於超過合資格門檻之餘額之Chocolate費率,應與適用於合資格門檻之費率相同。

名義餘額:客戶的名義餘額為客戶的淨認購額加上因應用Chocolate費率而產生的每日應計金額。

投資組合表現:資產淨值的年化百分比變動。對於客戶於任何一日進行的認購及贖回,投資組合表現應根據客戶的認購和贖回當日情況投資金加權方式進行計算。

資產淨值(NAV):在任何特定時間點,相關賬戶或投資組合中所有資產的總價值,以該賬戶或投資組合的基礎貨幣表示。

門檻回報:將Chocolate費率應用於名義餘額所得出的整體內部回報率。這可透過以下範例說明:

名義餘額 360,000港元

Chocolate費率 3%(適用於首300,000港元)及其後2.7%

門檻回報 (3% x 300,000港元+2.7% x 60,000港元)/ 360,000港元 x 100 = 2.95%每年

為計算客戶名義餘額的門檻回報,相關投資組合貨幣的首個300,000港元將按Chocolate費率年利率3%計算,其後60,000港元則按年利率2.7%計算。上述回報將按投資持有一年期進行彙總計算,詳見上方公式所示。

為免生疑問,於移動應用程式及/或www.chocolatefinance.com所刊載之Chocolate費率應為準據,並取代本文所示之Chocolate費率。

6. 費用

6.1. Chocolate管理賬戶採用一種策略,即在CMA投資組合達到相應門檻回報之前,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6.2. 管理費(如有)係依據淨值繳效費機制釐定,其下限為客戶資產淨值之0%,上限為資產淨值之2%。

6.3. 此項管理費透過1%的基礎管理費,加上或減去績效調整額度來實現。績效調整係按投資組合表現與門檻回報之差額計及1%計算。績效調整額度基礎為-1%、最高為1%。參見表1以了解淨餘額效費機制的運作方式。

6.4. 管理費每日累計,每年扣除。所有應付費用均須透過贖回或扣除客戶投資組合中標的基金的單位來支付。若客戶進行全額贖回,屆時將計算並扣除已累積的管理費。

6.5. 管理人可自行決定不時更改其費用扣除的頻率。

6.6. 倘若管理人無法按比例贖回以支付相關費用,管理人應全權酌情選擇客戶投資組合中的一或多隻標的基金進行此項贖回。

表1:進元CMA投資組合應付管理費示例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投資組合表現(A) 3.7% 1.7% 7.2%
門檻回報(B) 3.0% 3.0% 3.0%
基礎費用(C) 1.0% 1.0% 1.0%
績效調整(D)
(A) – (B) – 1%
(幅度最低為-1%,最高為1%)
(3.7% - 3.0% - 1.0%) = -0.3% (1.7% - 3.0% - 1.0%) = -2.3%
下限為-1.0%
= -1.0%
(7.2% - 3.0% - 1.0%) = 3.2%
上限為1%
= 1.0%
管理費(E)
(C) + (D)
1.0% - 0.3% = 0.7% 1.0% - 1.0% = 0% 1.0% + 1.0% = 2%
為簡化起見,上述示例假設基礎費用與績效調整係依據曆年期末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

實際上,

● 當投資組合表現低於相關投資組合貨幣的門檻回報時,應付的管理費為0%。(基礎費用1% - 1%績效調整 = 0%,參照第2年範例)

● 當投資組合表現高於相關投資組合貨幣的門檻回報時,管理費應為投資組合表現減去門檻回報,惟每年管理費上限為2%。

29. 附件2 - 風險披露聲明

重要 – 請仔細閱讀

客戶應仔細閱讀本風險披露聲明。本聲明構成賬戶文件及與管理人簽訂之賬戶條款及條件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簽署本協議,即表示客戶確認已收到並閱讀以客戶選擇之語言(英文或中文)撰寫之風險披露聲明,並確認理解與有關賬戶之投資及交易活動相關的風險。

風險披露聲明並未披露亦無意圖披露所有相關風險,或進行交易或接受服務的其他重要方面。客戶僅應在充分理解交易性質、所述之交易的條件,以及其身處險承擔的程度後,方可進行交易。客戶應能接受承擔此等風險。客戶亦應根據自身經驗、目標、財務資源及其他相關情況,評估交易是否適合自身,並在進行任何交易前,按客戶認為適當的方式諮詢其獨立專業顧問。

1. 本聲明旨在告知客戶,除認可投資相關風險外,根據與管理人簽訂之協議條款,將資金及資產委託管理人進行投資亦存在風險。由於客戶資產將投資於標的基金或相關風險的影響,部分潛在風險載於以下標題「就標的基金管理的依賴」。在標題情況下,風險敞口將僅限於相關標的基金的投資。客戶尤其應注意以下事項:

2. 對標的基金管理的依賴

2.1. 儘管管理人將嚴格客戶於基金管理賬戶下各項投資的表現,但各標的基金的管理層仍須對日常運作承擔主要管理責任。管理人將不執行各標的基金經理進行投資的方式,亦無能保其行為是否符合所提供之標的基金相關披露文件或說明資料。此外,無法保證標的基金的現有管理團隊或任何新團隊能夠成功運作該標的基金。

3. 過往表現

3.1. 標的基金的投資組合經理可能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但過往的專業表現未必能預示相關基金未來的投資成果。無法保證必定能獲利,亦無法保證不會蒙受重大損失。

4. 潛在投資虧損

4.1. 客戶確認並充分知悉,投資並非銀行存款,且不保證或聲明對標的基金的投資必然獲利,其產生的回報可能波動。如同任何投資一樣,投資於標的基金可能面臨全部或部分資金損失的風險。

5. 市場風險

5.1. 金融市場的波動性日益加劇。標的基金的資產淨值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包括(其中包括)利率波動、供求關係變化、貿易活動、政府實施的財政與貨幣制計劃及政策、國內外政治經濟事件與政策等。市場波動若達到足夠的幅度,有時會削弱人們投資特定市場所依據的穩健財務基礎。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投資預期可能無法實現。

6. 暫停贖回

6.1. 若發生特定情況(例如市場中斷、任何交易所的交易受限或暫停),相關標的基金的管理層可隨時暫停或阻止標的基金權益的贖回。

7. 高風險投資策略

7.1. 賬戶中的資產可能投資於運用具有重大風險特徵的投資策略與技術(例如保證金交易、期權、遠期合約與期貨合約、槓桿及衍生性金融商品)進行證券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與積極交易的標的基金。在若干情況下,該等策略與技術可能放大損失,導致實際損失金額遠超過該金融工具的實際成本。

8. 利率風險

8.1. 當利率處於極低水平的時期,標的基金可能無法維持正回報或向投資者派發股息。極低利率可能放大利率風險。利率變動可能對市場產生難以預測的影響,導致市場波動加劇,並在標的基金暴露於該等利率風險的範圍內,削弱其表現。此外,在若干市場環境下,當利率處於低位且標的基金所投資證券的市場價格上漲時,該標的基金所投資證券或其投資組合的收益率、在特定情況下,標的基金所持投資組合的價格可能增加,該標的基金的利率、利率上升遭當會導致標的基金持有的價務證券價值下跌,可能加劇固定收益市場的波動性,並可能對特定固定收益投資(包括標的基金持有的投資)的流動性造成不利影響。由於若干財務和利率風險的利率遠期定價定義,在若干情況下須先於其他業主優先扣償利益(尤其是突然且顯著的變動)時,可能開始累發投資於浮動利率債務證券的標的基金出現波動。允前瞻於歷史低點的利率環境,會加劇利率上升所伴隨的風險。

9. 貨幣風險

9.1. 匯價參照單位的資產淨值將以標的基金的基礎貨幣計算,而標的基金的投資可能以其他貨幣購入,以基礎貨幣計價的標的基金投資價值(這可能以任何貨幣表示)可能因個別貨幣匯率波動而疲軟、匯率的不利波動可能導致投資回報減少及本金額失。在所有情況下,可能無法成功對沖由此產生的貨幣風險敞口,或此舉未必可行。

10. 投資債務工具

10.1. 標的基金可能對債務工具進行機會性投資。發行人可能無法及時支付利息及本金,甚至出現違約情況。債務工具同時受到實際信用評量與預期信用評量的影響。評級債務工具的降級、或涉及發行人的負面與論與投資觀感,可能導致或相關債務工具的價值與流動性下降,尤其在交易清淡的市場中。經濟衰退可能對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響,或改變某些債務工具的市場價值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標的基金投資能力可能因特定發行人發展或常態狀況或發行人未能達成特定業務預測目標而受到不利影響。所有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標的基金的估值,或導致標的基金蒙受損失。

11. 衍生工具風險

11.1. 在符合CIS守則規定的前提下,標的基金可不時運用衍生工具作為其整體策略的一部分。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對沖、前瞻及套匯合約、並非金融工具被動作為商,使投資人面臨種高斯顛風險。若干指保、指撥交及指示生工具可能面對內風險,也指市場風險、監動性風險、信貸風險、法律風險及營運風險、是立於交易對手已實據或未實據市場或是下市場所持之衍生工具的投資或部署而執行投資之操作及預期未來收益。內此,掀數市場交機構開示與將可增加市場波動性及引致市場波動性之開示,並可能透指的程度被動力場流究技及市場走勢。在市場時期,衍生工具的市場價值未被明,因而無法有效限制損失,可能無法予以執行對沖。評估對此類型或技術對總體投資能力的用於金融工具百千萬明。此外,基於市場狀況及業務運作等因素,標的所涉市場及流限損失。

12. 低流動性投資

在若干情況下,標的基金可採取短期的前提下,標的基金可運演從投資於資投於流動範資、且可能無法履行購買或該等非流動資產中。在若干情況下,標的基金可能提供合約條款、在特定期間內不得處置此類資產。

13. 交易及結算風險

13.1. 即使標的基金於持有若干市場之交易及結算慣例,可能與成成市場有所不同,此者與可能開始結算風險及/或遇致標的基金所作投資的變現延遲。此外,標的基金將面臨與其交易的各方相關的信貸風險,並須承擔結算違約的風險。然而,投資者應知悉,倘若交易未能完成結算,可能導致標的基金損失其持該投資的價值,相失承擔責任。

14. 股票風險、利息及其他收入的離開風險

14.1. 在某些情況下,標的基金的投資的離開、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款的定跡家即,或須取得政府批准方可進行贖回,標的基金可能以以下情況受到不利影響:要求撤救任何此類回意,並延誤不能終予任何此類同意,以及在特定情況下,需要較長時期達支付經驗證過之贖回款項。此等政府批准要求可能亦影響到其他適宜投資或收購所予的回意應當服從交易,並可能影響標的風險贖回。

15. 集中及關連風險

15.1. 在符合CIS守則規定的前提下,標的基金的管道及投資活動可透過有關僅及運營供標靶進行匯匯。然而,運用標標的投資可能關聯各風險因素。但此,可能於及持經定標的的投資,可能在某定情況要定標的投資規範約及其涉及該風險於支供於支援其可能必要建經定款投資交業集業中最限之投款、並產生投款訴。屆將標的基金資產價值幾無法下跌。十基金可能過高集中於有限的投資成交易離開幾種類型或類型間標的。

15.2. 此外,倘若干基金無法價低報額示之本金或利息,該款人可能會讓報據預定。倘有投款人收取的價格不足以支付標的開業投資之期待回款,相關基金可能須以其他資產抵償不足部分,或承擔整體投資虧損。因此,期待進行此類出售,可能對干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

15.3. 結載集中或相關風險可能不時增加,為免生疑問,標的基金可能關標作為其策略的一部分,且不受CIS守則要求的規限、雖然特但能為此類投資常承提才舉明報的磁磁,但因時亦可能遭入損失。因此,在對對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也應選就此投資於該適十章中可能碰投大。並呈該該取典投資技範大處對。

16. 新興市場風險

16.1. 標的基金可能投資於:(i)位於新興國家的公司證券或由該等國家政府發行之證券;(ii)新興國家貨幣;或(iii)存在該等國家市場的風險。新興國家投資若干證券,可能較投資於已開發國家發之證券波動程度更大。除該考慮因素,包新企全與商證所質的考量、例如:收益的稅收風險、汰收性國提、對股息、利息、算本利得、其他政治或經及經及對傳輸商品的投資、或設相關經額不穩定性、此類國家市場現股股兒且交易量低、可能遇致部份不了進事易或不利於客戶;特定證券只能在特定市場出售;為設相關標的可以該可公司進該該該確成、以及若個存在的的件會、或須與經額不穩定性、此以新國家市場現股額兒且及易基低、可能遇致部件不於及若新若新若說個款金融述該該該該相新適該個已交易基低、可能遇若新對確及若無保,及長期首或就該對該方市規遂原受到的監管稱及該散。將設若在該各該新國家的依該領該,可能需來相當大約風險。

17. 波動性風險

17.1. 標的基金的投資可能於在波動性較高的市場中買賣或劃到極大的證券。此類證券及/或市場的波動或疲軟性的持續輕易造化,可能對標的基金之投資有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18. 信貸風險

19. 投資組合對標的產券的投資可能受特定證行人財務狀況變化、聲照經濟環境變化(微觀或巨集)之影響。亦可能面對利率風於上升而受損,此類因素對可能開始得多生存人價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尤其若該發行人屬中比率過高時。此類發行人的債務債可能更力亦可能因對特定產業聲震。資打人未能達成預定或某商品價,或無法取得額不於額資產說運產無,或產生成若預改產分的評該機構所賴元的信用評級。銀選該迹就利率上升可能增加此場對特定證券行人遵約僱產在風險的認知。

20. 資金風險

20.1. 投資組合對標的產券的投資可能受特定證行人財務狀況變化、聲照經濟環境變化(微觀或巨集)之影響。亦可能面對利率風於上升而受損,此類因素對可能開始得多生存人價付利息及本金的能力。尤其若該發行人屬中比率

過高時。此類發行人的債務償付能力亦可能因特定企業發展、發行人未能達成特定業務預測,或無法取得額外融資而受到不利影響。此外,取決於該等發行人當前的信貸質素認知及/或經由匯受認可的評級機構所賦予的信用評級,經濟衰退或利率上升可能增加市場對特定證券發行人違約潛在風險的認知。

21. 證券交易風險

證券價格會出現波動,有時顯為激烈。證券的價格可能上升或下降,並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買賣證券可能招致損失,而非獲利。

22. 在香港境外接收或持有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於香港境外接收或持有的客戶資產,須受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管轄,該等法律及規例可能有別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下訂立的規則。因此,該等客戶資產可能無法享有在香港接收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所享有的同等保障。

23. 選擇退出每次登入通知的風險

客戶不會收到每次系統登入的即時通知。停用接收每次系統登入的即時通知功能,可能導致客戶無法及時偵測或阻止潛在的未經授權登入、駭客活動及其他異常行為,從而面臨相關風險。這可能導致客戶未能採取措施降低或減輕潛在風險,且無法保護客戶的賬戶。

24. 上述內容不應視為潛在投資者在投資前應考慮之風險的完整清單。客戶於開立賬戶時,特此確認並聲明其已充分理解本風險披露聲明之性質及內容。

30. 附件3 - 客戶資金常設授權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571I章)項下的常設授權

本授權乃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授予管理人,涵蓋管理人不時於香港為客戶持有或收取的一筆或多筆獨立賬戶款項(包括持有該等款項所產生的任何利息,惟該利息不屬於管理人所有)(「款項」)。

除另有定義外,本授權所用之所有詞語,其涵義均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經不時修訂)所賦予之涵義相同。

客戶授權管理人,可在自行酌情決定且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確認或指示的情況下:

1. 合併、整合或抵銷管理人不時代表客戶維持之任何性質之任何或所有獨立賬戶(不論個別或與他人共同持有),並得將款項全部或部分轉入該等獨立賬戶及/或於該等獨立賬戶間轉移,以清償客戶對管理人之義務或負債,不論該等義務及負債屬實際、或有、主債務或附屬債務、有擔保或無擔保、或屬連帶責任;

2. 在管理人隨時維持的任何獨立賬戶之間,相互調撥、支付或轉移全部或部分款項。

此項授權乃基於管理人同意繼續為客戶維持證券現金賬戶而授予。

此項授權的授予,並不影響管理人就處理獨立賬戶中的款項可能擁有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客戶同意就管理人因依此授權所進行之任何行為、轉讓或交易而遭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損害、要求、申索及訴訟程序而向管理人作出彌償,確保其免受損害。

客戶可透過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撤銷此授權,通知應寄至管理人客戶支援部門(電子郵件:support.hk@chocolatefinance.com),或管理人為此目的另行通知客戶之其他地址。該通知應於管理人實際收到該通知之日起計十四(14)日屆滿時生效。

本授權自授予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期滿後即告失效。

客戶明白,倘若管理人於當時有效的授權屆滿前至少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提醒,告知該授權即將屆滿及擬按相同條款及條件續期,而客戶於屆滿日期前未對該視作續期提出異議,則該授權應視為持續續期,無須客戶事先書面同意。

當此授權視為已續期時,管理人將於先前授權屆滿後一(1)週內,向客戶發出書面確認函,確認此授權之續期事宜。倘若本授權的中英文版本在詮釋或含義上存在任何差異,客戶同意以英文版本為準。

客戶確認已閱讀本授權,並理解且同意本授權之內容。

31. 附件4 - 客戶證券常設授權

《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571H章)項下的常設授權

本授權乃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授予管理人,涵蓋管理人不時代表客戶持有或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證券(「客戶證券」)。

除本授權另有定義外,本授權所使用的詞語與客戶與管理人簽訂的客戶協議(「協議」)中的定義相同,本授權所使用的所有其他詞語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經不時修訂)所賦予之涵義相同。

客戶授權管理人,可在自行酌情決定且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確認或指示的情況下:

1. 將任何客戶證券存入或轉入《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5(1)(a)條所指的客戶賬戶;

2. 將任何客戶證券存放於或轉移至任何獲許可及註冊從事證券交易的保管人及/或中介機構,或於該等機構之間互換存放,其權條款由管理人商定,惟須符合適用法律條款規定;

3. 根據管理人同意之條款,將客戶之任何證券登記或重新登記於管理人名下,或管理人指定之任何代名人名下,惟須符合適用法律規定;

4. 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客戶證券,以執行客戶指示或根據本協議規定或允許之方式行事;

5. 在履行其場作件下出售、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客戶證券(附若此類出售、處置或處理保證於任何用法律、規則、法規、命令今時今現有效之分配、交易所之規定、政府機關、政府機關、交易所所頒布之指示、指引、通知或規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係為留憐管理人及客戶之利益採取之必要措施);

6. 以管理人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理任何客戶證券,以便進而向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或執行客戶給予管理人的任何指示,惟須考慮適用於管理人的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或不適用的現行市場慣例;及

7. 執行一切必要或附帶於上述活動或其中任何活動之行為及事項。

客戶聲明、承諾並保證,在本授權持續有效期間,客戶對其證券享有絕對所有權,且該等證券未附帶任何留置權、抵押權及負擔(惟根據本協議可能設立者除外)。

客戶同意並確認:

(a) 此項授權乃基於管理人同意或繼續根據本協議向客戶提供服務之考量而授予;

(b) 此授權由客戶授予,並不影響管理人就處理在獨立賬戶內的客戶證券可能擁有的其他授權或權利,亦不影響管理人為清償客戶或代表客戶欠管理人或第三方的任何債務而處置或處理屬客戶證券的權利;及

(c) 第三方可能對客戶證券享有留置權,管理人必須先滿足該等留置權,方能將證券歸還客戶。

客戶同意就管理人因依此授權所進行之任何交易而遭受或招致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損害、開支、要求、申索及訴訟程序(不論其性質為何)而向管理人作出彌償,確保其免受損害。

客戶可透過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撤銷此授權,通知須寄至管理人客戶支援部門(電子郵件:support.hk@chocolatefinance.com),或管理人為此目的另行通知客戶之其他地址。該通知應於管理人實際收到該通知之日起計十四(14)日屆滿時生效。

本授權自授予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期滿後即告失效。

客戶明白,倘若管理人於當時有效的授權屆滿前至少14日向客戶發出書面提醒,告知該授權即將屆滿及擬按相同條款及條件續期,而客戶於屆滿日期前未對該視作續期提出異議,則該授權應視為持續續期,無須客戶事先書面同意。

當此授權視為已續期時,管理人將於先前授權屆滿後一(1)週內,向客戶發出書面確認函,確認此授權之續期事宜。

倘若本授權的中英文版本在詮釋或含義上存在任何差異,客戶同意以英文版本為準。

客戶確認已閱讀本授權,並理解且同意本授權之內容。

32. 附件5: 轉介條款

32.1. 約束力

a. 本轉介條款適用於Chocolate Finance HK Limited(「管理人」)的現有客戶將潛在客戶轉介予管理人的所有相關安排。

b. 本條款構成管理人與任何轉介人之間具約束力的合約。轉介人接受、收取或保留管理人就轉介事宜所給予的任何轉介獎勵時,即不可撤銷地接受並受本條款約束,無須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縱使轉介人提出任何相抵觸的安排、免責聲明或權利保留聲明亦然。

c. 本條款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任何代理、合夥、合營企業、受託或僱傭關係。轉介人無權約束管理人或代表其作出任何聲明。

d. 轉介人確認並同意:

i. 轉介人並非管理人的僱員、合夥人、合營夥伴、代理人或獲授權代表;

ii. 轉介人無權約束管理人、代表管理人訂立合約、亦無權為管理人或代表管理人作出任何聲明或擔保;

iii. 雙方關係純屬獨立方關係,轉介人僅以引薦人身份行事;及

iv. 轉介人無權就轉介活動享有任何僱傭權利、福利或保障。

e. 管理人可全權酌情決定拒絕承認任何轉介、拒絕付款、或終止任何轉介安排,不論轉介獎勵是否已支付。

f. 本條款已刊載於管理人網站。管理人可隨時透過發佈修訂版本予以修訂。轉介人於修訂條款公布後接受或保留轉介獎勵,即視為已完全接受經修訂之條款。

32.2. 釋義及詮釋

a. 於本條款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

廣告指透過任何方式或形式(包括印刷品、電子媒體、線上平台或社群媒體)傳播或傳遞推廣管理人、其服務或其產品之資訊。

適用法律指適用於管理人、轉介人或轉介活動的所有具約束力的法律、法規、行政、司法及專業要求,包括任何適用監管機構頒布的法規、附屬法例、指引、通告、守則、規則及指示。

適用監管機構指對管理人、轉介人或轉介活動任何環節具有管轄權的任何政府、監管、監督、司法、行政或自律機構。

管理人指Chocolate Finance HK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72952655),該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77號海濱匯05-108室。

Chocolate IP 具有第 13.1條所賦予的含義。

客戶指任何成為管理人客戶之人士。

彌償指轉介人須承擔以下義務:就因轉介人之作為、不作為、違約或不當行為所產生之損失、責任、罰款、罰金、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及專業費用),向管理人及其聯屬人士、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提供補償、辯護並使其免受損害,詳情另見第9條。

轉介指透過管理人官方網站、應用程式或聯絡渠道所進行的事實性引薦。轉介明確排除任何財務諮詢服務、投資建議、比較分析、預測解估、分析研究、或任何可能構成適用法律規範之活動,或適用監管機構所界定之受監管行為。

轉介獎勵指管理人就轉介事宜向轉介人提供的任何獎勵、 福利、積分、禮券、代幣或其他形式的價值,不論屬數碼形式或非現金形式。

轉介人指進行任何轉介並接受或保留管理人轉介獎勵之人士。

條款指本文件所載之特定規定、條款、要求及規則,不論載於正文或任何附表、附件、附錄或納入文件中,用以規範本文所述之轉介活動,並可不時予以修訂或替換。

b. 對法律、規章、指引、公告或規則之提述,均包含其修正案、彙編本、替代版本及重新頒布版本。

c. 單數詞語包含複數詞語,反之亦然;任何性別的詞語均涵蓋所有性別;提及人士時,包含自然人、法人及未註冊的團體。

d. 標題僅出於便利目的而設,不影響解釋。

e. 使用「包括」、「包含」及「特別是」等詞語僅為說明之用,並不限制相關詞語的一般性。

32.3. 資格與參與要求

a. 轉介人聲明並保證其具備完全的法律行為能力、權力及權限,足以訂立並履行本條款。

b. 以下人士不符合擔任轉介人的資格:

i. 年齡未滿18歲人士;

ii. 破產、無力償債或因適用法律規定而不得領取轉介獎勵之人士;

iii. 管理人或其競爭對手的僱員、 高級職員或董事 (由管理人全權酌情決定),除非管理人根據獨立管轄的安排以書面形式明確授權;

iv. 受任何適用監管機構禁止令之制裁、禁止令或監管限制規限之人士;及

v. 任何經管理人通知或合理認為不符合資格的人士。

c. 轉介人必須隨時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包括廣告標準、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推廣要求,以及任何適用監管機構頒布的與金融產品服務的廣告、披露或營銷相關的規章、通知、指令或指引。轉介人確認該等義務適用於轉介人本人。

d. 接受轉介獎勵即表示轉介人保證並承諾其:

i. 將秉持誠信行事,避免任何可能合理預期會損害管理人聲譽、業務或監管地位的行為;

ii. 不會發表構成財務諮詢服務、投資建議或投資產品分析之聲明或從事相關活動;

iii. 不會歪曲其與管理人的關係,亦不會自稱是管理人的代理人、代表、合夥人或僱員;

iv. 將在所有轉介通訊中明確且顯著地披露其從管理人處收取轉介獎勵;

v. 除經管理人書面明確許可外,不會就同一轉介從任何其他來源收取轉介獎勵;

vi. 將立即修正或撤回任何現有或後續繳出現不正確、虛假、誤導性、不公平、失衡、不明確或難以辨識的通訊或材料;及

vii. 將持續符合資格要求。

e. 若轉介人不再符合本第3條的任何要求,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管理人。

32.4. 許可轉介活動範圍

a. 轉介人僅可:

i. 透過任何通訊應用程式提供轉介連結,或向潛在客戶發送簡訊,引導其前往管理人的官方網站、應用程式或聯絡渠道;

ii. 使用管理人提供的轉介連結、代碼或其他材料;及

iii. 傳達有關管理人的事實性資訊(該資訊應取自管理人的官方文件並忠實重現,未經修改、刪減或增補),且不得令人產生其以管理人僱員、代理人或獲授權代表身份行事的印象。

b. 轉介人不得:

i. 提供任何金融產品或服務的財務諮詢服務、投資建議、比較分析、績效聲明、預測或分析,除非已獲適用監管機構明確許可或授權進行此類行為;

ii. 就管理人產品的回報、定價或產品特性作出超出管理人於官方通訊中已發布內容的聲明;

iii. 使用任何未經管理人書面明確授權的材料、圖像或標誌;

iv. 歪曲或誇大管理人所提供服務或產品之性質;

v. 代表管理人索取或處理任何潛在客戶的個人資料;

vi. 代表管理人或其客戶處理、收取或處理任何款項;或

vii. 從事任何作為經營業務或與本條款或適用法律相抵觸的轉介活動。

c. 轉介人必須遵守第 5 條及適用法律,並須於知悉或接獲管理人通知後立即修改、更正或撤回任何不符合規定的通訊或材料。

32.5. 廣告、通訊及內容規則

a. 轉介人必須在每項轉介通訊中,以清晰且顯著的方式揭露其從管理人處獲得轉介獎勵。披露內容必須清晰而能理解,且不得隱藏或模糊處理。管理人可訂定標準披露措辭;轉介人必須逐字採用該措辭,除非管理人另行以書面同意。

b. 所有轉介通訊必須基於事實、平衡客觀、公平公正且不帶具有誤導性。轉介人不得使用最高級詞彙、績效聲明或保證,除非獲得管理人書面明確批准。

c. 書面通訊應採用清晰易懂的語言及清晰易讀的版面設計。數碼或社交通訊必須遵守平台規範,且相關披露資訊應在無需額外點擊或操作的情況下清晰可見。格式不得遮蔽或與披露內容相矛盾。

d. 轉介人僅可在事先取得書面同意,並嚴格遵循品牌指南的前提下,方可使用管理人的名稱、標誌、商標或其他知識產權。 官方材料不得擅加修改。

e. 轉介人不得:

i. 聲明或暗示已獲任何適用監管機構的許可或授權,除非該等人士確已取得許可並向管理人提供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ii. 聲稱或暗示其為管理人的僱員、代理人或獲授權代表;

iii. 作出關於未來表現,回報率或保證結果的聲明;

iv. 暗示與管理人的投資交易毫無風險;或

v. 使用虛假、捏造或具誤導性的評價、背書或用戶生成內容。

f. 管理人可要求任何轉介通訊須事先取得書面批准,並可隨時指示修改或撤回。轉介人必須立即遵守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32.6. 行為及合規義務

a. 轉介人必須誠實、公平且真誠地行事,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合理預期會損害管理人聲譽、業務或監管地位的行為。

b. 轉介人不得就任何轉介事項製造、隱瞞或未披露任何利益衝突,必須披露其從管理人處收取轉介獎勵,且不得就同一轉介事項接受任何明確授權。除非經管理人以書面明確授權。

c. 轉介人必須確保所有通訊內容在事實層面正確無誤、公平公正、清晰明確、立場平衡且不具誤導性,並須於察覺或接獲通知後立即修正或撤回任何不符合規定的通訊內容。

d. 轉介人不得自稱是管理人的僱員、代理人、獲授權代表或合夥人,亦不得聲稱或暗示其已獲任何適用監管機構的許可。

e. 轉介人必須及時提供管理人基於合規、監控、審計或監管報告目的所要求之資訊,並須配合管理人或任何適用監管機構之調查或要求。

32.7. 轉介獎勵

a. 任何轉介獎勵均由管理人全權酌情決定。除非及直至管理人在移動應用程式中或以書面方式確認,否則不產生任何權利要求。

b. 轉介獎勵僅在下列情況下支付:

i. 轉介的潛在客戶成功完成所有客戶引導要求,包括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審查;

ii. 該客戶與管理人簽訂協議並開立及註資帳戶;及

iii. 管理人全權酌情判定該轉介屬真實有效,且除其他因素外,該轉介未曾由其他轉介人或管理人本身提出。

c. 轉介獎勵之方式與比例應由管理人全權決定。管理人得隨時變更、暫停或撤回任何轉介獎勵計劃。轉介獎勵將以管理人選擇的形式支付。管理人可全權酌情決定向 不同轉介人提供不同的轉介獎勵條款。

d. 管理人可於下列情況下暫扣、延遲支付或抵銷轉介獎勵:

i. 對轉介事宜有任何爭議;

ii. 轉介人違反本條款或適用法律;

iii. 管理人必須遵守任何法律、法規或稅務要求;或

iv. 管理人懷疑存在欺詐、不當行為或違規活動。

e. 管理人可在下列情況下追回先前發放之轉介獎勵:

i. 客戶於開戶後六個月內關閉帳戶;

ii. 客戶未能持續符合資格或合規要求;

iii. 管理人合理判定該轉介違反本條款或適用法律;或

iv. 轉介獎勵乃錯誤支付。

f. 管理人應在考慮轉介人的過失或失當行為後合理行使追索權。

g. 除非管理人以書面另行規定,轉介人應於收到書面要求後七日內退還追索款項。

h. 轉介人須對因獲得轉介獎勵而產生的所有稅款、徵費及關稅承擔全部責任。除非適用法律另有要求,管理人無義務代扣或申報此類稅款。

i. 除管理人明確提供的轉介獎勵外,轉介人無權獲得任何費用、佣金、福利或償付。過往付款不構成任何默示權利或先例。

32.8. 監控、控制與審核權利

a. 管理人可監控、監督及審查所有轉介活動。

b. 轉介人必須應合理要求,立即向管理人提供與任何轉介相關的所有轉介通訊、廣告、聲明、記錄及佐證材料之副本。

c. 管理人要求提供的資訊,必須以管理人合理指定的形式及格式提交。

d. 管理人可隨時合理審核轉介活動,無需事先通知,包括查閱平台分析數據、互動指標,以及與平台管理商及第三方就下架請求進行的往來通訊。轉介人應予配合,並立即提供相關紀錄的查閱權限。

e. 管理人可要求修改或撤回任何轉介通訊。轉介人必須立即遵守該要求,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已遵守。

f. 管理人可於下列情況下暫停轉介人進行轉介活動或收取轉介獎勵之權利:

i. 轉介人未能提供所要求的記錄或資訊;

ii. 存在違反本條款或適用法律之嫌疑;或

iii. 管理人認為暫停保護其業務、聲譽或監管地位屬必需。

g. 未能遵守監控、管控或審核要求即構成重大違約,可能導致立即終止合作關係並沒收轉介獎勵。

32.9. 彌償與責任

a. 轉介人應就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所有損失、損害、責任、罰款、罰金、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及專業費用),向管理人及其聯屬人士、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提供彌償、辯護並使其免受損害:

i. 轉介人違反本條款;

ii. 轉介人違反適用法律;

iii. 轉介人提供的任何錯誤、虛假、誤導性、不公平、失衡、不明確或難以辨識的通訊內容;

iv. 轉介人就其與管理人的關係,或管理人所提供服務或產品的性質所作出的任何不實陳述;

v. 潛在客戶、適用監管機構或第三方或其代表就轉介人活動提出的任何申索、投訴或監管查詢;或

vi. 任何轉介人實施之欺詐、故意不當行為、疏忽、違法行為或不作為。

b. 第9.l條之彌償為持續性義務,獨立於本條款項下其他義務,且於本條款終止後仍持續有效。此條款賦予管理人契約救濟途徑,但不影響或減損管理人的法定責任,亦不影響任何適用監管機構的監督及執法權力。

c. 在不限制第9.l條的前提下,該彌償明確涵蓋因轉介人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之監管調查、補救措施、聲譽損害,以及向客戶或第三方支付之任何轉介獎勵或賠償所產生之管理人成本。

d. 管理人可將應付予轉介人的任何款項,與根據彌償條款可收回的款項相互抵銷或預扣。

e. 管理人可要求任何轉介人,若其收益超過管理人設定的門檻,須維持與其業務規模相符的保險,包括涵蓋因廣告、虛假述或違反適用法律所產生的責任,並應要求提供此類保險證明。

f. 管理人對轉介人承擔的全部責任,無論基於合約、侵權行為或其他原因,均以實際支付予轉介人且無爭議之轉介獎勵金額為限。管理人無須就間接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機會損失、預期節省損失,或任何間接、附帶、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承擔責任。

g. 管理人對於因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流行病、政府行為、公用事業中斷或網路攻擊)所導致之任何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概不承擔責任。

32.10. 終止與暫停

a. 管理人可隨時終止轉介人的參與,該終止立即生效、無須事先通知且無須說明理由,終止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為保護其監管、法律或商業利益。

b.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就轉介人而言,本條款將自動終止:

i. 轉介人違反本條款;

ii. 轉介人違反適用法律;

iii. 轉介人行為失當、疏忽或欺詐;

iv. 轉介人不再符合第 3條的資格要求;或

v. 管理人不再運作轉介計劃。

c. 管理人可於下列情況下暫停轉介人進行轉介活動或收取轉介獎勵之能力:

i. 管理人懷疑轉介人違反本條款或適用法律;

ii. 管理人正在調查轉介人的行為;

iii. 管理人認為暫停對保護其業務、聲譽或監管地位屬必需;或

iv. 適用監管機構或適用法律所要求。

d. 轉介人可隨時透過提前三十(30)天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本條款。

e. 轉介人終止合作關係,不影響管理人依據第7.4 條規定之理由,扣留或追回已支付或應計之轉介獎勵之權利。

f. 無論基於何種原因終止或暫停,轉介人應立即停止轉介活動,並移除所有轉介通訊、廣告及相關內容。任何尚未支付的轉介獎勵,在管理人作出最終決定前可予扣留。管理人收回轉介獎勵、執行彌償及尋求補救措施的權利,於終止或暫停後仍然有效。

g. 管理人對因終止或暫停所產生之任何損失、損害、成本或費用(包括預期轉介獎勵、機會或商譽之損失)概不負責。

11. 反洗錢與金融犯罪管制

a. 轉介人不得從事、協助或試圖協助洗錢、恐怖主義融資、詐欺、賄賂、貪污或其他任何金融犯罪;不得透過非法手段或經由禁止對象收或轉移轉介獎勵;亦不得為規避偵測或通報而掩飾、隱匿或偽裝轉介活動或轉介獎勵。

b. 轉介人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反賄賂、反貪腐及金融犯罪預防的法律法規,並以支持管理人履行義務的方式行事。

c. 若其知悉或懷疑與轉介活動有關的任何潛在洗錢、恐怖主義融資或其他金融犯罪行為,轉介人必須立即通知管理人。

d. 管理人可進行盡職審查(身分驗證、背景調查及持續監控),要求提供合規文件與證明,並在審查完成前扣轉介獎勵。

e. 若管理人有合理理由懷疑存在金融犯罪、違規行為或監管、法律或聲譽風險,可扣留、暫停或追回轉介獎勵。

f. 管理人可依法向適用監管機構及執法機關舉報可疑的轉介活動、轉介獎勵或相關行為。

g. 轉介人必須全力配合任何針對潛在金融犯罪的調查。

12. 監管合作

a. 轉介人確認,管理人受適用監管機構的監管並受其監督。

b. 若轉介人成為任何適用監管機構之調查、查詢、制裁或執法行動的對象,或涉及任何可能合理預期影響其遵守本條款或適用法律之能力的事項,轉介人必須立即通知管理人。

c. 管理人可依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下,或當管理人認為披露對維護其監管地位屬必需時,向任何適用監管機構披露轉介人的身分、詳情及活動。

d. 轉介人必須與管理人充分合作,以回應任何與轉介活動相關的監管查詢或程序,包括提供合理要求的資訊、紀錄、文件及說明。

e. 若適用監管機構就轉介活動直接向轉介人提出要求,轉介人必須立即通知管理人,提供完整詳情,並持續遵守本條款及適用法律。

f. 轉介人不得阻礙、延遲或干擾管理人的監管通訊或合規事宜。

g. 在不影響第 9條規定的前提下,轉介人須自行承擔其合規成本,並應就因未能配合而產生的費用、支出或責任向管理人作出賠償。

13. 知識產權

a. 管理人名稱、標誌、商標、服務標誌、商號、設計、內容、材料及專有資產(「Chocolate IP」)所涉及之所有知識產權,均屬管理人之專屬財產。

b. 轉介人僅可在獲得管理人事先書面同意後,且嚴格遵循任何使用指南的情況下使用管理人IP。任何許可均可隨時撤銷。

c. 轉介人不得變更、濫用或註冊易混淆的相似標誌,不得將管理人IP納入轉介人自身的識別標誌,亦不得於終止或暫停後仍使用管理人IP。

d. 管理人提供的官方材料必須完全按照原樣使用,並應要求或在終止時即還或銷毀。

e. 轉介人應立即通知管理人有關管理人IP疑似遭未經授權使用的狀況。管理人保留對執法行動的最終裁量權。

f. 本第13 條所載之義務於終止或暫停後仍繼續有效。

14. 爭議解決

a. 本條款及因本條款或與本條款有關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申索或義務(不論是否基於合約關係),均受香港法律管轄。

b. 香港法院擁有專屬管轄權。轉介人不可撤銷地接受該司法管轄權,並放棄基於不便法院原則提出的異議。

c. 申索僅可以個人身份提出。集體訴訟、團體訴訟及代表訴訟均不予受理。

d. 管理人可隨時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尋求臨時、緊急或禁制令救濟,不受任何限制。

15. 修訂及通知

a. 管理人可隨時修訂、修改或替換本條款。

b. 修訂條款於管理人網站公布時即生效,除非另有指定較晚的生效日期。計劃規則與指示可按相同方式予以修訂。

c. 於生效日期後接受或保留轉介獎勵,即視為接受修訂後的條款。

d. 管理人可透過網站公告、電子郵件或其他合理方式發出通知。通知於發布或傳送時即視為已送達。

e. 致管理人的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送達至管理人網站上指定用於轉介人通知之地址或電子郵件帳戶。送達自管理人實際收到時起生效,其證明為送達確認通知已送達管理人指定之電子郵件系統或地址。

16. 一般規定

a. 本條款構成管理人與轉介人之間關於轉介活動的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所有溝通與理解。

b. 管理人未行使任何權利或救濟措施,或延遲行使該等權利或救濟措施,均不構成放棄該等權利或救濟措施。豁免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管理人簽署確認。

c. 若任何條文被認定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文仍具完全效力。

d. 轉介人不得在未經管理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出讓或分包任何權利或義務。管理人可不受限制地轉讓或出讓其權利與義務。

e. 第3.4、5、6、7.4、7.5、8、9、10.4、11、12、13、14、15及16條於終止或暫停後繼續有效。

f. 除管理人與轉介人外,任何人皆無權強制執行本條款之任何規定。

g. 若任何營銷、通訊或計劃資料與本條款產生衝突,則以本條款為準。

h. 本條款以英文草擬。若翻譯為其他語言,當出現任何歧義時,以英文版本為準。

應用協議

本應用協議構成您與管理人之間的法律協議。存取或使用我們的系統,即視為您已同意本應用協議所載之條款與條件,以及下文所定義之隱私權政策。

1. 釋義

就本條款及條件(包括所有其他附件)而言,下列詞語及短語具有以下涵義:

存取方式 指為存取及使用移動應用程式或(如適用)網站所需,分配予您的任何用戶識別碼、密碼、驗證方式及/或其他安全憑證。

賬戶 指客戶以自身名義於管理人處開設之投資賬戶。

應用協議 指由本文件及其所有附表、附件、附錄及其他經此明確援引納入之文件所構成並納入其條款之具約束力契約安排,該等文件共同規範協議各方之權利與義務,並可不時予以修訂。

適用法律 指所有於適用時有效且其可執行性的相關法規、附屬法例、規例、規則、命令、指引、公告、指示、通告,以及具約束力的行政或司法裁決,不論其屬香港任何適用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電腦病毒 指任何可能損壞或破壞數據、儲存媒體、其他電腦程式或電腦系統之完整性,或干擾、停用、損害、妨礙電腦硬件、軟件、固件、電腦、電腦系統或網絡之間運作或通訊之電腦程式碼。

客戶或您或您的 指在賬戶申請表及存取方式中載列其資料之人士。

指示 指客戶透過本應用協議所界定的移動應用程式或其他通訊方式提出之任何要求,包括但不限於開立新賬戶、認購/贖回/轉換/處置單位、終止賬戶或其他相關事宜。

標記 指識別我們或第三方及其產品與服務之名稱、圖像、標誌或任何其他商標。

管理人或本公司 或我們 或我們的 指根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之公司「Chocolate Finance HK Limited」(商業登記號碼:72952655)(「Chocolate Finance」),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77號海濱匯05-108室。

移動應用程式 指用於開立及管理賬戶, 以及客戶與管理人之間進行溝通的數碼平台。

移動應用程式內容 指從移動應用程式所取得之任何資訊、數據、產品或服務。

網站 指由管理人擁有及/或營運的基於互聯網的門戶網站 www.chocolatefinance.com/hk。

隱私政策 係指本公司採納並於網站上公佈的最新版本隱私政策、個人數據保護政策及個人資訊收集聲明。

軟件 指從移動應用程式或網站下載的任何軟件、應用程式或腳本,包括任何檔案、軟件內含或產生的圖像,以及隨附於該軟件的數據。

系統 統指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式。

條款及條件 指本文件所載之特定條款、規定、要求及規則(不論載於正文或任何附表、附件、附錄或納入文件內),該等條款及條件規管本文所述產品、服務或設施之使用,並構成本應用協議之組成部分,其內容可不時修訂。

1.1. 參考

1.1.1. 凡提述「客戶」及「管理人」之處,均應包含其各自之繼承人及經許可之受讓人。

1.1.2. 凡提述「章節」之處,均指本條款及條件之章節。

1.1.3. 凡提述「附件」之處,均指本協議之附件,其內容可不時經修訂、修正及補充。

1.1.4. 在適當情況下,單數詞應包含複數詞,反之亦然;所有對特定性別的提述應涵蓋所有性別。

1.1.5. 本條款及條件之標題僅為方便參照而設,概不具法律效力。

1.1.6. 本協議所包含的任何範例、圖示、描述或說明性材料,僅為方便理解與澄清之目的而提供。彼等不得視為創設任何義務、賦予任何權利,亦不得限制或擴大條款的涵義。若發生任何不一致或衝突,本協議之明示書面條款應優先於任何此類範例或說明。

2. 義務與責任

2.1. 所需資訊。您須應要求提供有效的香港移動電話號碼、密碼(或我們為建立適當的存取方式而可能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資料),此乃您存取移動應用程式受限區域所必需之資訊。

2.2. 您提供的資訊。 每次您存取本移動應用程式或其特定部分或區域時,我們可能要求您提供額外資訊、確認或聲明,您應立即提供該等資訊、確認或聲明。您聲明並保證,您向我們提供的每項資訊、確認或聲明均屬準確、真實且完整,且在任何重大方面均無誤導性。

2.3. 安全措施。您對系統的存取與使用應嚴格限於您本人。您同意:

2.3.1. 我們可不時決定適用的存取方式,該方式可能涉及一種或多種存取控制措施的組合,且對於您因不能滿足適當的驗證措施或存取方式而遭致的任何損失,我們概不負責;

2.3.2. 我們可能會採用雙重驗證服務,以保障您對移動應用程式及/或賬戶的存取安全。此類雙重認證服務可能要求您提供特定聯絡或個人資料(可能包含您的手機號碼、密碼或生物特徵資訊)。您謹此授權管理人按照您所提供的聯絡資訊傳送唯一認證識別碼。您將全權負責因使用雙重驗證服務而產生的任何第三方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信服務供應商收取的費用。

2.3.3. 您應全權負責確保對系統存取及使用實施安全的內部管控措施,並在最大程度上落實外部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保護您的裝置與電腦系統、維護您的存取方式(如密碼及安全問題答案)之安全與機密性、實施安全協議與政策、安裝或取得安全產品與防護措施(包括裝置與電腦上的最新防毒軟件、反間諜軟件、防火牆軟件及作業系統;停用檔案與列印共享功能;定期頻繁備份關鍵資料;採用加密技術;完成線上作業後隨即登錄;每次登入後清除瀏覽器緩存;禁止使用來源不明之軟件和程式;禁止瀏覽未經安全或真實性審查之網站;禁止使用您所有或非供您使用之電腦裝置或透過公共網絡存取系統)。若您的存取方式遭竊、遺失、損毀或遭入侵,或您懷疑存取方式遭未經授權使用,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對於因未經授權使用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我們概不負責。我們有權終止或暫停您的存取方式,惟您須對終止或暫停前透過該存取方式所進行之任何行為承擔責任;及

2.3.4. 您不得將賬戶存取權限分享予任何其他人士,且您須對透過您的存取方式使用移動應用程式之任何人士的所有作為或不作為承擔全部責任,並受其約束。您須對透過您的存取方式或您賬戶上提交的所有指示之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我們無須對任何此類人士的身份、權限或能力進行查核,並有權依賴透過您的存取方式或替代方式存取或使用移動應用程式之人士所提交的任何指示,即使該指示係以欺詐方式提出,或與您所給予的任何其他指示條款相抵觸。 您同意不使用任何其他賬戶或用戶名稱及/或密碼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其他存取方式。

2.3.5. 您不得向系統引入任何含有旨在破壞、有害干擾、竊取攔截或侵佔任何系統、數據或個人數據(定義詳見隱私政策)的電腦病毒、特洛伊木馬程式、工作程式、定時炸彈程式、取消機器人或其他電腦程式例程之內容、材料或程式碼。您承諾不會以任何方式回攻、干擾、禁用、加重負擔或干擾或損害系統之無障礙性,亦不會損害系統或我們依據任何協議向您提供的服務之正常運作,此類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欺騙攻擊、逆向操作、嗅探、竄改、拒絕服務攻擊、篡改、逆向工程或重新編程。

2.4. 遵守適用法律。您應在遵守所有適用法律的前提下,存取及使用系統。在不影響前述條款一般性的前提下,您使用系統時應遵守與該使用行為相關之任何額外限制、使用條款與條件、披露或免責聲明(無論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傳達予您)。

2.5. 疑似安全漏洞。若您察現或合理懷疑您的電子郵件地址、密碼或其他任何存取方式發生任何安全漏洞、遺失、遭竊或未經授權使用,必須立即通知我們。

2.6. 保持移動應用程式的完整性。您不得向移動應用程式引入任何含有旨在破壞、有害干擾、竊取或侵佔任何系統、數據或個人數據的病毒、特洛伊木馬程式、工作程式、定時炸彈程式、取消機器人或其他電腦程式例程之內容、材料或程式碼。您承諾不會以任何方式逆向操作、干擾、禁用、加重負擔或干擾移動應用程式的可訪問性,亦不會損害移動應用程式或我們依據任何協議向您提供的服務之正常運作,此類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欺騙攻擊、逆向操作、嗅探、竄改、拒絕服務攻擊、篡改、逆向工程或重新編程。

2.7. 您的義務。透過我們的系統、移動應用程式或其他方式傳送予您的任何數據、資訊或訊息屬機密性質,僅供指定收件人使用。若您並非指定收件人,應立即通知我們並刪除或銷毀該等數據、資訊或訊息(包括其所有副本)。

2.8. 其他資訊的機密性。您必須對所有關於移動應用程式、我們的系統以及提供給您的任何資訊、數據、材料或文件的內容予以保密。

3. 指示

3.1. 您同意以下內容:

3.1.1. 除非我們另行同意,所有指示均應由您透過移動應用程式傳送予我們,傳送方式應遵循我們於移動應用程式上所指定之方式,或依我們向您發出之通知所載之方式;

3.1.2. 我們僅在透過移動應用程式收到您傳送的指示時,方視為已妥為接收該指示。對於我們於營業日(定義見一般條款及條件)相關截止時間後或於非營業日收到的任何其他指示,我們可全權酌情決定將該指示視為於下一個營業日收到的指示;

3.1.3. 您須對您的指示之準確性與完整性負責;

3.1.4. 我們無須對代表您向我們發出指示之人士的身份、權限或資格進行查核,且有權依賴任何透過您的存取方式使用或登入移動應用程式之人士所提交的指示,即使該指示屬欺詐行為,或與您先前發出的任何其他指示條款相抵觸;

3.1.5. 在不影響本應用協議第1.3.4條及第2.4條的前提下,我們可自行決定且無須說明理由,亦無須對您承擔任何責任:

3.1.5.1. 要求您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3.1.5.2. 要求任何指示必須透過替代方式確認;

3.1.5.3. 拒絕執行或延遲執行任何指示;及/或

3.1.5.4. 確定執行任何指示及其他您與我們訂立之現有安排的優先次序。

3.1.6. 若您已向我們提供書面同意,您將訂閱我們的電子通訊。該通訊可能向您提供系統上可用的產品與服務資訊,以及我們認為您可能感興趣的任何資訊。我們將持續向您發送此通訊,直至收到您要求取消訂閱的通知為止。

3.2. 若我們懷疑登入您賬戶者並非您本人,懷疑您的賬戶正或將用於非法、欺詐或未經授權之用途,或基於我們認為合理的任何其他原因,我們有權終止、暫停或限制您使用移動應用程式、停止執行或拒絕執行您的指示。

4. 我們的權利

4.1. 存取及使用監控。我們可能會監控您對系統的所有存取及使用情況,以偵測任何相關的不當活動。您應及時配合我們,提供所要求之資訊、文件及其他資料。

4.2. 終止權。若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我們有權隨時限制系統運作、您對移動應用程式的存取權限及/或您賬戶之使用權限,此限制可為暫時性或永久性,且立即生效,我們對此不承擔任何形式之責任:

4.2.1. 您已違反本應用協議的條款;

4.2.2. 您使用系統的方式可能導致我們違反適用法律、承擔法律責任或干擾他人使用系統;

4.2.3. 您使用系統從事任何非法活動、不當使用,或我們有合理懷疑您可能正在進行此類行為;

4.2.4. 我們察覺或懷疑您的存取方式遭竊、遺失、損毀或遭入侵,或您未能通過我們實施的任何認證或驗證措施或程序;

4.2.5. 我們察覺或懷疑使用您的存取方式登入者並非您本人;

4.2.6. 我們須根據適用法律或應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採取此行動;

4.2.7. 預定停機時間或定期停機時間,或為確保系統之維護與完整性所必需之情況;

4.2.8. 不可抗力事件;

4.2.9. 您在系統上發表、發佈、傳輸、散佈或上傳任何虛假、誤導性或不準確或包含粗俗不當語言的內容或資訊,或給他人造成該等內容由我們贊助或背書的印象;

4.2.10. 您修改、調整或對移動應用程式或其任何部分進行逆向工程;或

4.2.11. 您傳輸任何電腦病毒、蠕蟲、缺陷、特洛伊木馬或其他具破壞性的項目,或任何可能危及系統安全的項目。

4.3. 就本應用協議第3.2條而言,「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超出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且非因本公司違約或疏忽所致)之事件,該事件導致本公司無法履行或妨礙履行本應用協議(包括提供相關移動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

4.3.1. 戰爭、暴動、內亂或革命、破壞活動、恐怖主義、叛亂、民事或軍事當局的行為、實施制裁、禁運、斷絕外交關係或類似行動;

4.3.2. 恐怖襲擊、內戰、內亂或暴動;

4.3.3. 天災、疫病、大流行病、洪水、地震、颱風或其他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或環境狀況;

4.3.4. 任何政府或公共權力機關所為之國家行為或其他行使主權、司法或行政特權之行為,包括徵用、國有化或強制收購,或聲稱基於行政必要性而其正當性之行為;

4.3.5. 火災、爆炸或意外損壞;

4.3.6. 建築結構坍塌或廠房機械、電腦或車輛故障;

4.3.7. 公用事業服務中斷或故障,包括但不限於電力、燃氣、網絡或供水服務,例如數據損毀、停電、中斷或攔截;或

4.3.8. 任何勞資糾紛,包括但不限於罷工、工業行動或停工。

4.4. 為免生疑問,若因本應用協議第3.2條所載之任何構成終止權之情況所致,或可歸因於該等情況,致使我們未能履行或延遲履行本應用協議項下任何其他義務,我們不應被視為違反本應用協議,亦不應就此承擔任何責任。

5. 知識產權

5.1. 標記受我們及/或第三方之著作權、設計權及商標權所保護,我們或相關第三方明確保留標記之所有權利。本應用協議之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透過暗示、禁止翻譯或商標權所保護之作權利,惟須事先獲得本公司或相關第三方事先書面同意之情況下,以默示、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授予使用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之商標、專利、設計權或著作權之任何許可或權利。未經我們事先書面同意,您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我們的標記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標記(包括在任何廣告或宣傳中使用,或作為超連結使用)。

5.2. 我們、我們的服務供應商、代理商(或其次級代理商)、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代表、供應商、聯屬人士及為營運本移動應用程式或向您提供服務而委任的其他第三方以及許可方擁有並保留對下列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a) 移動應用程式;(b) 用於向您提供服務的所有硬件、軟件及其他項目;以及 (c) 移動應用程式內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數據庫、數據、文件、線上圖形、音訊及視訊,其中包含受適用知識產權及其他法律保護的專有及機密資訊。除非經我們明確授權,您不得複製、修改、發佈、傳輸、分發、執行、展示或銷售我們的任何專有資訊。您亦不得對本移動應用程式上提供的任何內容進行反編譯、逆向工程或以其他方式試圖揭露其源代碼,惟經我們以書面明確許可之特定情況除外。

5.3. 提交、發佈或展示於移動應用程式上的內容,即表示您授予我們一項全球性、非專屬、免特許權使用費的許可,允許我們為展示、分發及推廣移動應用程式或我們可能向您提供的任何其他服務之目的,在移動應用程式上複製、改編及發佈該等內容。此外,您進一步授予我們不可撤銷的非獨家許可,允許我們為任何目的(包括開發及/或推廣我們的任何服務)使用您提交、發佈或展示的內容,包括其中披露的任何構思、發明、概念、技術或專業知識。我們保留對所有此類內容(包括您刪除或移除的內容)建立存檔記錄的權利。

5.4. 倘若您下載任何軟件,本公司將以非專屬、不可轉讓且不可再授權之基礎,授予您使用權限,其唯一目的乃依照本應用協議使用我們的服務。為免生疑問,我們亦不會將該軟件的所有權或其他任何權利轉讓予您。 您不得重新分發、出售、反編譯、逆向工程、反組譯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軟件。從移動應用程式或網站下載的任何軟件,均須由您自行承擔風險。

5.5. 您不得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地複仿、複製、修改、反編譯、反組譯、逆向工程、分發、傳播、複製或創建衍生作品、轉讓、移轉或出售移動應用程式或移動應用程式內容。未經授權操作或使用移動應用程式或移動應用程式內容,可能侵犯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擁有者的知識產權,並可能構成適用法律下的罪行,包括但不限於《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1條及《電訊條例》(香港法例第106章)第27A條所訂之罪行。您有權在您擁有的任何兼容裝置上檢索及顯示移動應用程式內容,並可保留一份移動應用程式內容副本以供記錄之用,惟您須完整保留所有隨附的知識產權及其他所有權聲明。

5.6. 在不影響前述條款一般性的前提下,所有與系統相關的應用程式、流程、系統及服務所涉及之著作權、商標、商業秘密、服務標誌、註冊與未註冊設計權,以及所有其他知識產權與權利,均屬管理人之財產,並應始終為管理人及/或其許可方(如適用)之唯一且專屬財產。您對該等知識產權或其他權利不享有任何權利或權益,惟依本應用協議所提供之服務存取及使用權利除外。未明確授予您的所有權利均由管理人保留。

6. Cookie 及相關技術的使用

6.1. 系統使用Cookie及其他追蹤技術。使用我們的系統,即表示您同意我們根據《隱私政策》所述使用Cookie及其他追蹤技術。

6.2. Cookie 是一種小型文字檔案,當您造訪網站或使用移動應用程式時,該檔案會儲存於您的電腦、系統或移動裝置中。Cookie 會收集有關用戶及其造訪網站或使用移動應用程式的資訊,例如其互聯網協定 (IP) 地址、用戶如何抵達網站(例如透過搜尋引擎或來自其他網站的連結),以及用戶在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內的瀏覽方式。我們使用Cookie及其他技術來促進您的互聯網瀏覽及移動應用程式使用體驗,依據您的偏好設定提供產品與服務,追蹤系統使用狀況,並彙整系統內活動的統計數據。

6.3. 像素標籤(亦稱網絡信標)是一種隱形標籤,僅置於我們網站特定頁面之上,而非安裝於您的電腦中。像素標籤通常與Cookie配合使用,用於監控造訪網站的用戶行為。

6.4. 您可設置您的網絡瀏覽器以封鎖 Cookie,此舉將同時停用像素標籤對您造訪本網站的監控功能。您亦可從您的電腦或移動裝置中刪除儲存的 Cookie。然而,若您選擇封鎖Cookie與像素標籤,您可能無法使用我們網站的若干功能與服務。

6.5. 我們亦會採用類似 Google Analytics 的分析程式進行網站分析,以管理及改善我們的系統及/或服務(如適用)。我們可能會使用若干功能,因此您的資訊可能會被收集用於製作報告(例如曝光率報告、人口統計報告、興趣報告),並協助我們調整線上廣告,為您提供更佳的體驗。

6.6. 我們與第三方供應商可能會同時使用第一方Cookie或其他第一方識別碼,以及第三方Cookie或其他第三方識別碼,以根據您造訪系統時的興趣、搜尋內容及過往使用模式,提供、分析、優化並投放定制廣告,同時亦用於其他市場研究分析目的。例如曝光次數報告,以及您與這些廣告的互動如何與造訪我們系統的行為相關聯等。因此,第三方供應商可能會在其他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上顯示我們的廣告。我們既不支持亦不認可展示本公司廣告之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式的目標、主張或聲明。在適用情況下,您可透過 Google 廣告設定(https://www.google.com/settings/u/0/ads/authenticated)控制所見廣告、封鎖特定廣告商、瞭解如何為您篩選廣告,以及選擇退出 Google Analytics 的顯示廣告功能。若要選擇退出 Google Analytics 對任何資訊的收集或使用,請至 https://tools.google.com/dlpage/gaoptout下載並安裝 Google Analytics 退出瀏覽器附加元件。選擇退出後,您將不再受到 Google Analytics 的線上廣告或營銷分析影響,亦不會再收到根據您的瀏覽模式與使用偏好量身打造的廣告。

7. 免責聲明及責任

7.1. 系統按「原樣」和「現有」原則提供,不作任何陳述或任何形式之保證(無論明示或以法律默示)。我們及我們的授權人於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謹聲明不就功能、默示及法定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功能性、可操作性、可訪問性、準確性、正確性、可靠性、更新性、及時性、滿意品質、適售性、特定用途適用性及不侵犯專有權利的保證。在不限制前述條款的前提下,我們不保證我們的服務、系統所含功能或對系統及其他內容的存取將具時效性、不中斷或無錯誤且無遺漏,亦不保證缺陷將會修正,或系統及其內容免於受電腦病毒及/或其他有害或破壞性程式碼、程式、宏等未經授權軟件的感染,亦不保證系統或其內容的下載、安裝或使用,或與任何電腦的互動,將不會影響該電腦的表現或功能。對於由或透過系統傳遞或儲存或於其內部維護或發佈的任何內容遭刪除或失效,或任何傳輸錯誤、故障或不可靠的互聯網連線,或系統停機,本公司概不負責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7.2. 在業務過程中,為方便用戶,我們系統上的特定內容或通訊可能翻譯成英文以外的其他語言。儘管我們致力於提供精準的翻譯,但基於翻譯過程的固有限制,仍可能出現差異、不準確或歧義的情況。若英文版本與任何翻譯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不一致或歧義,應以英文版本為準,並視為解釋及解決可能產生之任何爭議、申索或衝突之最終及具約束力版本。

7.3. 第三方網站。系統可能包含通往其他第三方網站的連結,該等網站並非由我們維護。 同樣,其他第三方網站可能包含指向我們系統的連結。我們無法控制此類網站及資源,您確認並同意我們對該等網站的可用性或內容概不負責,亦不對因該等網站的可用性或內容所遭致的任何損害或傷害承擔責任。任何通往其他網站的連結,僅為方便您作為移動應用程式的用戶而提供,並不意味著我們對所連結網站的認可,亦不表示我們與其營運者存在任何關聯。我們對任何網站或資源之可用性或內容概不負責,包括包含任何錯誤或遺漏內容(包括任何電腦病毒、惡意軟件、蠕蟲、錯誤或損壞材料)所造成或聲稱造成之損害或損失(無論直接或間接),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此類網站或資源之存取與使用均由您自行承擔風險。

7.4. 承擔風險。您確認使用系統存在特定之安全性、敗壞損毀、傳輸錯誤及可用性風險,並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承擔此類風險。在不限制前述條款一般性的前提下,鑑於電子交易及電子通訊移動應用程式(如系統)之特性,您確認並接受使用系統所涉及之特殊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風險:

7.4.1. 因任何硬件、軟件、系統或連線故障、錯誤、失靈、遺漏、中斷、傳輸延遲或電腦病毒所導致之延誤或無法存取或使用延遲或無法存取或使用;

7.4.2. 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任何電力、電子、電腦、微處理器、記錄或通訊系統之故障)所導致之數據或資訊遺失或傳輸錯誤;

7.4.3. 需要不時對系統基礎設施進行維護,以及由此可能導致的任何延誤、故障、錯誤或疏漏;及

7.4.4. 任何電子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過濾器、驗證程序及防毒軟件)的失效,無論該等措施是否用於保護系統完整性、您的資訊隱私或其他目的,且您同意,對於上述風險及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無論本公司是否已獲告知或知悉此類風險的可能性,本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損失,您應免除本公司因上述風險及相關損失所產生且您可能提起的任何申索責任。您應承擔所有必要維修、保養或修正之全部費用,包括電腦或系統中任何缺陷、問題或損壞(如需處理)。

7.5. 您確認,無論基於合約、侵權行為(包括過失)或其他原因,對於因我們透過互聯網、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媒介向您傳輸數據或文件(反之亦然)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成本、費用、損害或開支(「損失」,包括因第三方造成之安全漏洞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您均不會追究我們的責任。

7.6. 責任免除。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不影響我們根據本應用協議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您確認並同意:對於您或任何第三方因下列原因所蒙受之任何直接、間接、後果性、附帶性、特殊性或懲罰性損失,我們(以及任何服務供應商、代理商(或其次級代理商)、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代表、供應商、聯屬人士或我們為系統營運或向您提供服務而委任之其他第三方、董事、高級職員、僱員、附屬公司、繼承人或受讓人)概不承擔責任,不論是否基於合約、侵權行為(包括過失)、違反法定責任或其他申索:

7.6.1. 系統不可用,及/或您對系統之存取或使用(或無法存取或使用系統);

7.6.2. 系統故障;

7.6.3. 任何與系統相關之資訊不準確;

7.6.4. 因您的系統或其他設施故障,或傳輸指示所使用的電訊連接故障,導致未能接收或延遲接收指示;

7.6.5. 任何因指令內容含糊不清、不完整或存在其他不準確之處所導致的延誤;

7.6.6. 未經授權使用系統或存取方式;

7.6.7. 任何與系統或其他設施相關的安全漏洞、未經授權的使用、損壞或傳輸錯誤;

7.6.8. 任何電信營運商、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其他服務供應商的作為或不作為;

7.6.9. 我們行使本應用協議項下任何權利;

7.6.10. 我們對提交給我們的資訊的依賴;

7.6.11. 任何收入或商業機會的損失、利潤損失、預期節省或業務的損失、數據損失、商譽損失或任何設備(包括軟件)價值的損失;或

7.6.12. 任何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事件或情況,無論是否可預見。

7.7. 您對我們的彌償。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且不影響我們根據本應用協議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對於本公司及任何服務供應商、代理商(或其次級代理商)、承包商(或其分包商)、代表、供應商、聯屬人士或我們為系統運作或向您提供服務而委任之第三方、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因下列原因所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包括費用及法律費用、律師費用或其他因果關係,於任何訴訟程序中遭受任何訴訟、申索或法律程序、導致我們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包括爭議或抗辯該等訴訟、申索或法律程序所產生之費用及法律或其他專業費用),您應對我們及該等人士作出彌償,確保我們及該等人士免受損害:(i) 您使用系統或我們的服務;(ii) 我們營運系統或提供服務,惟因我們自身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或我們的董事、職員、僱員或代理之重大過失或故意違約直接導致之損失除外。在不影響前述條款一般性的前提下,您應就我們可能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向我們作出彌償:

7.7.1. 您違反或未遵守本應用協議之任何條款;

7.7.2. 任何人士未經授權使用您的存取方式或系統(或其任何部分);

7.7.3. 您的系統在用於與我們的系統相關的用途時出現任何故障或運作異常;

7.7.4. 任何由您引入的電腦病毒或其他惡意、破壞性或損壞性程式碼、代理程式、宏或其他軟件例程或硬件元件,其設計目的在於允許未經授權的存取,且該等病毒或元件影響或導致系統及/或我們的硬件、軟件及/或其他自動化系統發生故障或運作異常;

7.7.5. 您向我們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文件,若於提供時在任何重大方面屬不正確、不完整或具誤導性,或經證實曾屬此類情形;或您遺漏任何重要事實及資料,致使我們所依賴的任何資訊因此產生誤導性、不準確或不完整;

7.7.6. 我們行使本應用協議項下權利;

7.7.7. 我們根據指示行事或依賴指示;

7.7.8. 您使用或未能使用系統;或

7.7.9. 您於指示中包含或另行提供的任何材料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第三方權利(包括知識產權)。

7.8. 您亦承諾,倘若您將全部或實質上全部權利或資產轉讓予任何其他人士(不論在同一司法管轄區內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內),在雙方協議的範圍內,您應促使該人士按上述相同條款,向我們及我們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作出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8. 一般資料

8.1. 其他協議。 本應用協議並不取代或替代您先前或另行向我們提供的涉及您對系統的存取或使用的任何其他同意書,您對本應用協議的同意,是對我們可能就您存取或使用系統所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補充。倘若任何其他協議之條款與本應用協議產生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則就該等衝突或不一致事項而言,本應用協議之條款應優先適用。

8.2. 修訂。我們保留隨時修改應用協議的權利,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您。我們會在www.chocolatefinance.com/terms-and-conditions發佈該等修訂。若您繼續使用或存取我們的移動應用程式,即視為您已無保留地同意此等變更。

8.3. 轉讓。您不得轉讓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承諾、協議、職責、責任及/或義務,除非獲得我們的書面同意。我們可將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由讓或轉讓予任何第三方,無需徵得您的同意,惟須事先通知您。為免生疑問,本公司有權因應其業務運營需要或因應任何其他金融機構入股、收購或合併,或任何重組,並不應用協議中對管理人的任何提述,均應解釋為對因該等合併、合併為一體或兼併而產生的繼承實體的提述。您就任何賬戶所承擔的責任,將不會因管理人被任何其他金融機構收購、吸收或合併,或管理人收購、併入或合併任何其他金融機構而受到影響;亦不會因管理人或其任何繼承人、受讓人或受讓方之名稱或組織架構變更而受到任何影響。

8.4. 在終止後存續。 本應用協議中所有免責聲明、彌償條款及排除條款,連同相關執行條款,均應在本應用協議終止後繼續有效。

8.5. 可分割性。倘本應用協議之任何條款或其部分內容,因適用之任何法律而遭致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應在該範圍內視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其效力不應擴及其他範圍,為免生疑問,本應用協議其餘條款應繼續完全有效,且本應用協議整體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之合法性、有效性及可執行性均不受影響。

8.6. 無第三方權利。除非另有規定,非本應用協議當事人者,不得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或任何法律,強制執行本應用協議的任何條款。

8.7.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本應用協議應嚴格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因本應用協議及/或本協議所指文件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包括有關其存在、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問題),均應提交香港法院並由其作最終裁決。您與我們謹此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接受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

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與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之條款及條件

您在Chocolate Finance開設Chocolate管理帳戶,即表示您無條件且無限制地同意本文件所載之全部條款及條件。該等計劃由Chocolate Finance HK Limited(「Chocolate Finance」、「我們」、「本公司」或「我方」)(商業登記號碼:72952655,該公司於香港註冊成立,註冊辦事處地址位於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77號海濱匯05-108室)提供,作為於合資格期間內對您作為Chocolate Finance客戶的獎勵。Chocolate是Chocolate Finance的關聯公司。Chocolate條款及條件由Chocolate Finance發佈,對所有客戶均具約束力,並適用於客戶就其Chocolate管理帳戶提出的所有合資格認購及贖回要求。

1. 釋義

實際回報 指CMA於特定期間內扣除任何扣除額(如有)後的淨收益或損失。

聯屬人士 應具有一般條款及條件區議第8.3條所載之定義。

優惠門檻 指就每種相關貨幣而言,客戶於Chocolate管理帳戶中符合資格參與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之最高總結餘。在適用情況下,達至優惠門檻的餘額將根據「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額外獲贈單位或價值;而超過優惠門檻的餘額則僅按Chocolate管理帳戶的實際回報率累積回報。優惠門檻自2025年9月1日起,港元結餘固定為300,000港元,美元結餘固定為50,000美元,惟Chocolate可隨時酌情調整該門檻,並透過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網站或電郵通知客戶。

協議 指您與各方就Chocolate管理帳戶所訂立的多項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文件(該等協議可不時更新及修訂):

i. 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

ii. Chocolate Finance應用程式與網站條款及條件;

iii. Chocolate卡之條款及條件;

iv. 與Chocolate管理帳戶相關基金有關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招股章程或資料備忘錄及產品重點説明書;及

v. 任何其他附帶協議及/或政策。

適用法律 指所有於適用時有效且具可執行性的相關法規、附屬法例、規例、規則、命令、指引、公告、指示、通告、以及具約束力的行政或司法裁決,不論其屬香港或任何適用外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銀行賬戶 指每位客戶於根據《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155章)獲發牌照的銀行所持有的存款賬戶。

Chocolate卡之條款及條件 指提供Chocolate卡所依據之條款及條件,該等條款及條件不時刊載於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及/或www.chocolatefinance.com網站,且客戶為該等條款及條件之一方。

Chocolate 指Chocolate Pte. Ltd.(UEN編號:202126067Z),一家根據新加坡法律註冊成立之公司,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1 George Street #10-01, Singapore 049145。

Chocolate Finance應用程式與網站條款及條件 指提供 Chocolate 應用程式所依據之條款及條件,該等條款及條件不時刊載於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及/或www.chocolatefinance.com網站,且客戶為該等條款及條件之一方。

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 指提供Chocolate管理帳戶所依據之條款及條件,該等條款及條件不時刊載於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及/或www.chocolatefinance.com 網站,且客戶為該等條款及條件之一方。

Chocolate帳冊餘額 指於任何特定日期,所有認購及贖回的名義價值,該價值按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不時提供的相關歷史Chocolate費率累計計算(適用於不超過合資格優惠門檻的餘額),其後則按Chocolate管理帳戶實際歷史回報率計算。

Chocolate管理帳戶(CMA) 應具有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所賦予之相同涵義。CMA僅可透過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申請獲取。

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 指Chocolate Finance向客戶提供的移動應用程式,用於申請Chocolate管理帳戶、查閱Chocolate管理帳戶的Chocolate帳冊餘額及Chocolate資產淨值、執行交易,以及接收Chocolate Finance通訊(包括Chocolate管理帳戶結單)。

Chocolate NAV 指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所界定的Chocolate管理帳戶資產淨值,扣除任何應計費用後之餘額。

Chocolate費率 應具有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所賦予之相同涵義。

每日IWP總上限 指Chocolate Finance所接受的每日參與即時提款計劃的最高金額,該上限由Chocolate Finance全權酌情決定,並可隨時調整,不論是否通知客戶。

扣除款項 指根據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第14條規定,應計且應付予Chocolate Finance之績效費。

負擔 指任何申索、押記、抵押、擔保、留置權、選擇權、衡平權、出售權、質押或其他第三方權利、所有權保留、優先購買權、優先承購權或任何形式的擔保權益。

即時提款限額 就特定貨幣而言,指在日曆日內,任何符合資格可被視為即時提款計劃下的合資格贖回或合資格認購之單一申請之最高貨幣金額。對於港元交易,即時提款限額為50,000港元,Chocolate Finance可隨時自行決定調整該限額,並透過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網站或電郵通知客戶。即時提款限額可能因貨幣而異。

指示 指客戶透過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或其他核准電子渠道提交之贖回申請,該申請經Chocolate Finance接收並確認,且載明贖回金額高於客戶CMA之Chocolate資產淨值,但低於或等於客戶Chocolate帳冊餘額。若獲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接受,客戶有權根據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獲取差額單位。

所得款項 指於完成合資格贖回後應付予客戶的現金金額,即按相關估值日該相關基金的現行單位價格,從客戶的CMA贖回的相關基金單價值,扣除任何扣除款項後,存入客戶指定銀行帳戶的款項。

計劃 指「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IWP)及「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CAP),兩者詳情均載於本條款及條件中。

購買單位 就符合資格認購而言,指於合資格認購日期基於合資格認購價格釐定的認購單位數目。

合資格客戶 指已提交符合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標準之指示的客戶,該指示須為贖回要求,且金額須高於客戶CMA的Chocolate資產淨值,但低於或等於Chocolate帳冊餘額,且其申請已獲Chocolate Finance接納。

合資格期間 指根據本條款及條件向客戶提供「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及「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之期間,即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惟Chocolate Finance可自行酌情延長、縮短、暫停或以其他方式變更該期限。任何此類變更均應透過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網站或電郵通知客戶。

合資格贖回 指客戶提出之贖回請求,其金額未超過即時提款限額,且與同一日曆日內所有先前合資格贖回之累計金額,未超過每日IWP總上限減去任何認購差額之總和。

合資格認購 指於每個交易時段內,在所有合資格認購的總和超過所有合資格贖回總額之前,經Chocolate Finance接受的認購申請。

贖回轉帳 指客戶將相關基金從其客戶CMA轉帳至Chocolate Finance,該轉帳係為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帳戶利益進行,與根據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獲接納之合資格贖回有關,且該轉帳須不含所有產權負擔,以致完成轉帳後,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成為所轉帳相關基金之唯一實益擁有人。

相關基金 指符合相關合資格門檻且有資格根據「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進行贖回的CMA之一部分或全部。

香港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差額單位 指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根據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將額外單位的相關基金投資計入客戶的CMA,其金額等於:(i)客戶根據合資格贖回申請贖回的金額,與(ii)該客戶CMA的Chocolate資產淨值(按提交申請時相關基金的現行單位價格估值)之間的差額。

認購差額 指於每個交易時段內總認購額較Chocolate Finance不時自行決定之每日IWP總上限特定百分比之差額,不論是否已通知或其他方式告知客戶。

認購轉帳 指Chocolate或另一聯屬人士於接受合資格認購後,根據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將已購買單位(該等單位須無任何產權負擔)轉帳至客戶的CMA,以替代認購新單位,使客戶於轉帳完成後成為已購買單位的唯一實益擁有人。

條款及條件 指本文件所載之特定條款、規定、要求及規則(不論載於正文或任何附表、附件、附錄或納入文件內),該等條款及條件規管本文所述產品、服務或設施之使用,並構成本協議之組成部分,該內容可不時修訂。

交易 指與Chocolate管理帳戶相關之任何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認購、轉換、轉讓、處置及贖回該帳戶內任何投資。

交易時段 指任何營業日內自TBC起始,至緊接其後之營業日TBC開始前結束之期間。

您、客戶或貴方 指已成功完成Chocolate Finance客戶引導流程,依據適用法律及Chocolate Finance程序獲接納成為Chocolate管理帳戶持有人,並獲此成為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及Chocolate Finance應用程式與網站條款及條件之契約當事人之自然人或法人實體,無論係自行行事或在許可情況下透過獲授權代表行事。

網站 指網址為www.chocolatefinance.com的網站。

1.1. 參考

1.1.1. 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中定義之術語,於本條款及條件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涵義,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或該術語於本條款及條件中另有定義。

1.1.2. 凡提述客戶、Chocolate及Chocolate Finance之處,均應包含其各自之繼承人及經許可之受讓人。

1.1.3. 凡提述「章節」之處,均指本條款及條件以及客戶與Chocolate或Chocolate Finance簽訂之其他協議之章節。

1.1.4. 在適當情況下,單數詞應包含複數詞,反之亦然;所有對特定性別的提述應涵蓋所有性別。

1.1.5. 本條款及條件之標題僅為方便參照而設,概不具法律效力。

2. 緒言

2.1. Chocolate管理帳戶由一組標的零售基金組成,該等基金均獲香港證監會認可,並須遵守客戶與Chocolate Finance另行議定之條款及條件(包括投資風險承擔),而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並非該等條款及條件之訂約方。

2.2. 概覽

2.2.1. 該等計劃包含「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與「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係Chocolate Finance透過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向所有Chocolate管理帳戶客戶提供的促銷獎勵。儘管Chocolate Finance已頒佈本條款及條件,客戶確認該等計劃乃由Chocolate Finance全權酌情向客戶提供及開放使用,且Chocolate Finance可隨時暫停及/或終止該等計劃或其任何部分,無須事先通知客戶。本條款及條件並不構成Chocolate或Chocolate Finance或其聯屬人士就進行本文所述任何交易之任何承諾、陳述或保證。Chocolate與Chocolate Finance或其聯屬人士均無義務執行本文所述任何交易,且任何交易若予執行,均可能基於Chocolate Finance全權酌情,以選擇性及個案處理方式進行。該等計劃由Chocolate Finance透過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提供,作為與CMA相關的績效支持機制。Chocolate及Chocolate Finance或其聯屬人士不對客戶之投資或該等投資任何責任或義務承擔責任。

2.2.2. 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為客戶提供一種途徑,使其能於在合資格贖回或合資格認購申請後24小時內,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盡快獲得合資格贖回的贖回所得款項及合資格認購的單位認購,取代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所規定的常規認購及贖回期。

2.2.3. 根據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當合資格客戶提出贖回其CMA全部(而非部分)資產時,若該客戶CMA的Chocolate資產淨值低於Chocolate 帳冊餘額,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將向該客戶授予差額單位或等值價值。

2.2.4. 該等計劃並非由Chocolate Finance作為永久性促銷獎勵而設立或提供,Chocolate Finance可隨時基於其全權酌情對計劃進行修改、終止或暫停。

2.2.5. 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Chocolate Finance 除外) 並非本條款及條件之當事方,僅就計劃項下之任何交易擔任委託人角色。當Chocolate Finance收到任何指示、合資格贖回或合資格轉帳時,Chocolate Finance將諮詢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可自行決定是否同意根據該計劃進行交易。

3. 獎勵

以下獎勵作為計劃的一部分提供。

3.1. 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

3.1.1. 已提交之合資格贖回申請或合資格認購申請,將由Chocolate Finance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以參與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

3.1.2. 合資格贖回申請或合資格認購申請(視情況而定)經Chocolate Finance接受後,客戶將立即或於Chocolate Finance接受該等申請後盡快收取該等合資格贖回之所得款項或該等合資格認購之單位(視情況而定)。

3.1.3. 為免生疑義,凡未獲接納為合資格贖回之贖回申請,將僅依據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處理。

3.1.4. 若每日IWP總上限扣除任何認購差額後已全數用罄,或因任何電訊、電腦或其他電子設備或系統之缺陷、不足、故障、中斷或失靈(不論該等設備或系統是否由Chocolate或Chocolate Finance或其他人士擁有、營運或維護,或不論是否用於Chocolate或Chocolate Finance或其聯屬人士提供或運作任何服務)(包括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或Chocolate或Chocolate Finance或其聯屬人士及其服務供應商用於執行該等交易或支付該等所得款項之電子系統發生任何技術故障或中斷;或任何市場中斷、交易所的交易限制或暫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所述合資格贖回之處理或其所得款項支付可能延遲,Chocolate Finance可能不接受該合資格贖回。

3.2. 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項下的贖回申請

3.2.1. 於合資格期間,客戶透過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提交經Chocolate Finance接受之合資格贖回申請,即視為不可撤銷地同意執行贖回轉帳。

3.2.2. Chocolate Finance將代表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並以其名義,將贖回轉帳所得款項存入客戶的銀行帳戶。

3.2.3. 客戶提交合資格贖回申請時,即向Chocolate Finance聲明並保證:客戶實益擁有該等基金且有權執行贖回轉帳;該轉帳不會導致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客戶所受約束之協議或承諾;相關基金於執行贖回轉帳時,並無且不受任何形式之負擔所限制。

3.2.4. 當所得款項入帳至客戶銀行帳戶時,贖回轉帳即告完成。

3.2.5. 注意:贖回轉帳應視為已根據第3.2.4條生效,不論客戶實際提交合資格贖回要求之日期與時間為何。

3.3. 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項下的認購申請

3.3.1. 於合資格期間,客戶根據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向Chocolate Finance轉帳金並獲其接受,從而提交符合資格認購申請,即視為不可撤銷地同意接受認購轉帳。Chocolate Finance受客戶及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指示,代表Chocolate並以其名義執行認購轉帳。

3.3.2. 完成認購轉帳後,客戶將成為認購轉帳標的(已購買單位)的唯一實益擁有人。

3.4. 絕對及唯一酌情權

3.4.1. 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之提供,以及Chocolate Finance對合資格贖回或合資格認購之接受,均由Chocolate Finance全權酌情決定。

3.4.2. 在不影響前述條款一般性的前提下,Chocolate Finance有權基於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拒絕接受符合資格贖回申請或合資格認購申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市場中斷、計劃過度使用、超額提款、任何交易所交易受限或暫停、監管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3.4.3. 若合資格客戶提出的任何贖回申請無法享有「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之優惠,或Chocolate Finance拒絕客戶提交之合資格贖回申請,我們將透過電子郵件或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通知客戶。

3.5. 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

3.5.1. 於合資格期間,經確認符合資格且其贖回申請已獲Chocolate Finance根據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接受的客戶,將獲發差額單位。

3.5.2. 於接受指示後,Chocolate Finance應自行酌情促使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將差額單位轉移至合資格客戶的CMA帳戶。當差額單位計入客戶的CMA後,Chocolate Finance應依照本條款及條件或視用之Chocolate Finance一般條款及條件(如適用)所規定之常規方式處理該指示。

3.5.3. 注意: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之提供,以及Chocolate Finance對合資格客戶據此提出之贖回申請之接納,均由Chocolate Finance全權酌情決定。在不影響前述條款一般性的前提下,Chocolate Finance可自行決定暫停、終止或選擇不提供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及/或接受該計劃下的贖回申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況:市場動盪、計劃過度使用、過度提款、任何交易所的交易限制或暫停、監管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3.5.4. 若合資格客戶提出的贖回申請無法享有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之福利,或Chocolate Finance拒絕該申請,我們將立即透過電子郵件或Chocolate移動應用程式通知該合資格客戶。

4. 一般條款及條件

4.1. Chocolate Finance對任何與計劃及獎勵相關或由此產生的事項所作出的決定,均為絕對、最終決定且對所有各方具有約束力。

4.2. 倘若本條款及條件與任何附屬文件、網站、或有關Chocolate Finance所提供計劃之營銷或宣傳材料所載條款及條件存在任何不一致或衝突,則以本條款及條件為準。

4.3. Chocolate Finance有權基於其唯一及絕對的情權,隨時變更、修訂或補充本條款及條件的任何內容,或終止或暫停計劃,或終止或暫停計劃項下提供的任何獎勵,無需事先通知、參考或承擔對您或任何第三方的責任。

4.4. 倘若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終止或暫停,且Chocolate帳冊餘額高於Chocolate資產淨值時,適用於Chocolate帳冊餘額的每日回報將歸零,直至Chocolate資產淨值等於或超過Chocolate帳冊餘額為止。此後回報將根據相關CMA投資組合的任何應計費用,並扣除相關CMA投資組合的任何應計費用,Chocolate Finance將促使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根據第3.5條規定,於任何合資格贖回時繼續向任何合資格客戶提供差額單位。

4.5. 根據計劃提供的獎勵不可轉讓,並須受本條款及條件與相關協議的約束。

4.6. 若因任何原因,您的銀行帳戶或Chocolate管理帳戶獲得的入帳款項不符合本條款及條件規定,Chocolate Finance將保留合理行使之權利,將任何短缺單位的入帳款項從您的Chocolate管理帳戶中撤銷,或將任何款項從您的銀行帳戶中撤銷,不論是否事先通知您。

4.7. 參與該等計劃即表示您同意本條款及條件,並同意Chocolate Finance可根據Chocolate Finance隱私政策(www.chocolatefinance.com/privacy-policy),為提供、營運及管理該等計劃之目的,收集、使用及披露您就該等計劃所提供之所有個人數據。

4.8. 本條款及條件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據此解釋,參與該等計劃之人士同意將任何與該等計劃有關或因該等計劃而產生之爭議或糾紛提交香港法院專屬管轄。

4.9. 請注意,在執行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時,Chocolate Finance可能代表您與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該公司將作為交易對手方)進行收購或贖回交易。在此類情況下,相關基金單位的定價將與交易在Chocolate Instant Withdrawals Programme之外的正常過程中執行時相同。

5. 免責聲明

5.1. 除協議中載明的免責聲明外,您還同意以下條款:

5.1.1. 您的Chocolate管理帳戶之表現(包括相關基金價格,如有)可能波動,過往表現並不保證未來回報。Chocolate Advantage Programme並非亦不應被視為資本或收益保證。

5.1.2. 該等計劃僅為推廣目的制定,未考慮任何特定客戶的投資目標或財務狀況。Chocolate Finance向您提供這些計劃的事實,既不構成對進行特定交易的推薦,亦不表示任何投資組合適合您。

5.1.3. 提前贖回任何投資可能涉及重大風險或損失,除非您已充分理解所有相關風險,並獨立(包括但不限於尋求財務建議)判定此類交易(包括贖回)適合您,否則不應進行任何交易或參與這些計劃。任何關於本文件所載風險(無論涉及您的CMA或其他事項)之討論,均不應視為已披露所有風險,亦不構成對所述風險之完整論述。您不應將本文件所載任何內容視為商業、財務、投資、避險、交易、法律、監管、稅務或會計建議,亦不應將Chocolate Finance或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作為您或代表您根據該等計劃所作任何投資決策的主要依據。建議您就任何交易及參與此類計劃事宜諮詢財務顧問。

6. 責任限制

6.1. 本第6條載列適用於各計劃的唯一及排他性責任制度。本條款及條件中所有涉及責任、免責聲明或責任排除之其他條款,均應與本第6條一致解釋;若發生不一致,則以本第6條為準。

6.2. 不論任何宣傳或營銷材料、網站、應用程式、與該等計劃或CHOCOLATE管理賬戶有關的協議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協議是否載有任何相反條款,CHOCOLATE FINANCE或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概不就任何使用權喪失、收入或利潤損失、價值減損、數據損失、商譽損失、聲譽損失或任何衍生性、附帶性、間接性、懲戒性、特殊性或懲罰性損害對您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無論該等損害係源自該等計劃、侵權行為(包括過失)或其他原因所致,無論該等損害是否可預見,亦不論CHOCOLATE FINANCE或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是否已獲告知此類損害的可能性。

6.3. 除法律禁止者外,倘若裁定Chocolate Finance或Chocolate或其聯屬人士應承擔責任,其責任範圍將限於相關交易的實際贖回所得款項或認購價值(如適用)。

6.4. 本條款及條件之任何內容均不得排除或限制Chocolate Finance因其欺詐、重大過失、故意不當行為所產生之責任,亦不得排除或限制適用法律下依法不得排除或限制之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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